在拆迁过程中,如果您针对补偿与拆迁主体达不成一致意见,而周边仅剩寥寥几栋房屋,结合用地项目急迫程度等棘突情况,您的房屋很有可能面临强拆的风险,这时,您就要及时收集证据了,对所有房屋情况进行拍摄,相机设置显示拍摄时间,将关键证件转移至安全场所,向当地派出所申请人身财产保护等,但还需要关注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若一朝被强拆,强拆主体的确定,到底由被拆迁人举证到什么程度。下面从法律条款及生效判决书分析这个问题。
对于强拆主体的推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8)最高法行再106号《行政裁定书》中都有说明,在被拆除房屋位于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情况下,除非市、县级人民政府能够举证说明房屋确系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其他主体违法拆除,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主体实施。若此为标准,被拆迁人仅证明房屋在征收范围内即可。但即便是最高院指导,也有多地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将被拆迁人诉求否定。
比如,有被拆迁人在未与相关部门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房屋被拆除,为证明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应由拆迁责任政府承担强拆责任,被拆迁人向法院提交征地批复、征地公告、征地补偿方案等,甚至提交房屋拆除现场录像,房屋拆除现场出警人员录像及出警人员所述的是政府拆迁行为的录音录像,有法院仍认为证据不足。这无疑是加大了被拆迁人的举证难度。
也即在确认强拆主体的问题上对被拆迁人举证提出了更大的要求,拆除前向派出所申请人身财产保护,提交强拆现场民警出警录音录像外,索要派出所的办案回执,作为普通公民,以公安机关公信力作为后盾,法院在认定强拆主体上也会更加谨慎。
还要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问题,房屋被强制拆除的诉讼时效是6个月,根据现行条款来说,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起算,不管是从立法角度还是实践出发,此处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都应该包括知道拆除主体,否则知晓房屋被拆除的事实不难,作为普通公民,知道是谁拆的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那么在特定情况下,开始所述的推定拆迁责任政府是强拆主体的推定也可能成为未及时行使权利的被拆人的掣肘。有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对于被拆迁人知晓房屋被拆除时间的推定,认定被拆迁人曾参加过拆迁动员大会,知晓征收主体,在明知自己房屋在拆迁范围内的情况下,房屋被拆除,超过六个月后再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以此作出驳回判决。
以上可看出,被拆迁人作为相对弱势的一方,在财产权益损失发生后的维权过程中,都承担了很大一部分举证责任。因此被拆迁人要积极留存证据,和政府的谈判过程、报警过程及结果留痕等,和拆除后如何维权也是需要规划的。
在此提醒被拆迁人,在面临拆迁时,尽量委托专业律师尽早介入,不仅能在协商阶段给出法律意见,促进补偿达成一致,最重要的是遇房屋被强制拆除,专业律师可以帮助被拆迁人规避风险,尽早得到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