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项目建设需征收房屋时,征收部门本应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征迁。然而实践中,相关单位以拆危方式配合达成拆迁的目的,违背行政法基本原则与行政行为目的的正当性,剥夺被征收人的补偿安置利益。陕西郝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事情。
2018年,郝先生等人的房屋被纳入征迁范围。相关部门未依法实施征迁,在郝先生等人未与其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郝先生等人的房屋违法认定为危房以达成拆迁的目的。
2019年12月,城棚改事务中心(征收部门)委托陕西某检测鉴定公司对郝先生等人房屋进行鉴定。后该鉴定公司出具鉴定报告将郝先生等人房屋认定为危房。
2019年12月,碑林区住建局对郝先生等人作出案涉《危房拆除暨紧急避险决定书》要求郝先生自行拆除危房,逾期未拆除则由相关单位拆除。2020年1月,上述房屋被住建局相关工作人员强制拆除。
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专业指导下,郝先生以碑林区住建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案涉决定书。最终,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认定案涉决定书作出依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判决撤销该决定书,郝先生等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征收单位试图规避诉讼责任
上述案例中,住建局主张案涉决定书已被后续解危拆除行为吸收、覆盖,对郝先生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对已被纳入征地拆迁范围的房屋作出紧急避险决定,使得征地拆迁程序与危房治理发生重合,而该两种程序对原告房屋及房屋相关权益的后续处理存在不同结果。因此,该决定书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鉴定机构应该由谁来申请?
在这个案子中,征收部门委托鉴定公司,由鉴定公司出具鉴定报告将被征收人房屋认定为危房,住建局发布拆危决定,进而强制拆除。
看似非常流畅的一套拆危程序“成功”将被征收人房屋拆除,实际上每一步都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对危险房屋的鉴定针对不同情况应由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委托。且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鉴定,所作鉴定报告应印有“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而实际征迁中,由征收部门委托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后续作出解危拆除行为属于超越职权。
通过诉讼方式,最终法院撤销案涉《危房拆除暨紧急避险决定书》,阻止行政机关以拆危方式侵害被征收人合法补偿安置利益。
对鉴定报告不满?可以这样做
住建局配合征收部门下达《解危督办函》、《危房拆除暨紧急避险决定书》、《催告书》等,督促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解危。
被征收人收到以上文书后应积极行使陈述、申辩权利,对鉴定报告提出复核申请,并提起复议或诉讼,为违法解危拆除行为制造障碍。
对作出解危文件的主体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文件后,如房屋已被违法实施解危拆除行为,应对实施主体进行强拆诉讼,法院确认违法后,为后续赔偿提供前提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