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都拆了,赔偿款还没下达,这征收方是否坑大家呢?”在明律所招待的被告方中,许多拆迁被告方都遇到过这种的状况。实际上在征收土地拆迁工作中之中,拆迁款一直不上账是经常出现的事儿,可是一般来说,大城市房子拆迁理应一次性派发给被征收人,而乡村集体用地拆迁,最多则是三个月内下发送给被征收人。假如在赔偿协议的承诺限期后,还没获得拆迁赔偿话,可以看看我汇总的方式。
2020年1月1日,除了新实施的《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开始施行了。可能是关注度没有新《土地管理法》那么高,导致被征收人们可能没有特了解该《规定》。《规定》第2条就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也便说,我们被征收大家,不用担心怕征收方不执行赔偿协议了,只需不执行,大家就可以告他。
一、结束民事案件和行政诉讼法也不立案侦查的困境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还未执行前,被征收人针对赔偿协议未执行,一般是提出民事案件,可是有一些人民法院觉得,拆迁赔偿协议应归属于行政协议,进而在行政诉讼中不予立案或是起诉后驳回申诉,只有让被征收人再次提到行政诉讼法。而《规定》执行后,则确立了赔偿协议的执行是可以立即提到行政诉讼法的,这防止了被征收人们在民事案件与行政诉讼法的“两侧跑”,与此同时也降低了民事案件与行政诉讼法都不予立案的困境。
二、人民法院还可以被挑选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了“ 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从其约定,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换句话说,被征收人可以与征收方挑选人民法院所管了,可是这儿您要留意,商谈管辖法院的情况下,一定要区别人民法院的等级,防止连案件都立不了。
三、签定赔偿协议时,还记得与征收方承诺合同违约金!
坚信有许多被征收人们在签定赔偿协议时,也没有与征收方承诺合同违约金,这可以说成间接性的为征收方给予贷款逾期付款赔偿款的机遇。但是,在《规定》执行后,征收便捷没了这类机遇。《规定》第19条规定“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与《合同法》第107条的要求相近,其目标也是为了更好地维护行政协议的实效性换句话说维护了行政协议的道德观念。实际上除开提到行政诉讼法,您还能够提到国家赔偿,此外,房屋被拆卸后,赔偿款还没到账的手段也不符在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土地管理法》的要求。
在明律师提示大伙儿,签定赔偿协议后,一定要继续关心,拆迁赔偿款是不是派发及其拆迁赔偿协议中承诺的执行限期。拆迁款一直不到账的话,可以挑选咨询律师或是让律师干预,来保护自身的权益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