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拆迁是国家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提高当地农村农民的住宅质量,更好地规划土地和改善农村风貌,对不符合现有规划要求的宅基地进行统一进行拆除。宅基地拆迁补偿是指对前述失去原有住所的农民进行财产补偿、房屋补偿或者综合补偿。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本质是政府为了城市建设需要,向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收回土地使用权,经过土地一级开发之后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环境改造或者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其他开发商的法律行为。
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的继承是指宅基地在拆迁后权利人收到补偿款后发生死亡或者家庭成员减少时,该补偿被其他家庭成员继承的客观事实。宅基地拆迁补偿涉及继承问题,宅基地能否继承取决于具体情况。实践中,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形:
1、原房屋权利人死亡。
房屋继承人可以依法使用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款归宅基地房屋所有人共有。确实是出现原房屋权利人死亡的情况,拆迁补偿款可以通过继承方式来进行发放。根据“房地分离”原则,如果宅基地的原房屋权利人在进行拆迁前去世,无法通过继承的方式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补偿,那么属于原房屋权利人的产权市场份额的补偿,可以同时通过有关继承问题处理。
2.宅基地家庭成员减少。
宅基地家庭成员减少的,应当由剩余家庭成员所共有。但是也存在例外,即占有该宅基地的农村成员的户口信息未迁出该地,但是已经不在本村居住的,该农村成员仍然可以取得宅基地补偿款,其目的就在于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鼓励农村成员留在农村,保护其本人在农村的权益。
一般来说,农村宅基地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是在综合考虑土地补偿费具体标准和数额的基础上,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发布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具体规定。如果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并不能使被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社会生活发展水平的,可酌情考虑增加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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