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门见山,先给出我的答案:有必要。
因为责令改正通知书,可能会把老百姓的房屋认定成了“违法建筑”,所以咱老百姓是必须要起诉的。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就以自己亲身办理的案子为例,给大家讲讲起诉它的必要性。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9日,某商务区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局向村名张三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在该《责令改正通知书》中,该管理局以张三的房屋违反《某某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为由,将张三的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且责令张三在3天之内自行拆除。
张三无奈之下,找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王威律师。在接受委托并详细了解情况后,王威律师认为该《责令改正通知书》向张三设立了不利的法律后果,将张三的房屋认定为了违法建筑,这已经不是简单的行政告知行为了,而是行政认定。
随后,王威律师经过调查得知,该城市管理局是商务区管理委员会的内设机构。而内设机构是不具有独立的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资格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因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某某某商务区管理委员会承担。
然而,王威律师经过继续深入调查发现,某某某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作为管委会,其法律性质是某某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而非派出机关。
依据《行政诉讼法适用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以及《最高法院关于“管委会”行政诉讼主体资格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913号建议的答复)内容可知,某某区人民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案件一波三折 在明律师坚持到底不动摇
王威律师就以某某区人民政府作为被告起诉到某某中院,然而审判庭的法官却打来电话说:“这个案子,你把被告起诉错了,区人民政府怎么能做本案的被告呢?”王威律师在电话里据理力争,最后他们决定召开一个线上开庭询问。
在线上开庭询问中,法官再次强调王威律师列错被告了,本案的被告应该是商务区管理委员会。他们打算以王威律师列错被告为由,将本案移送到基层法院。
线上开庭询问结束后,王威律师给法官邮寄了一份最高院的裁定书,并将最高院裁定书中与本案法律关系一模一样的地方,用红线标识了出来。
最终,中院判决撤销该份《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且法律责任由区人民政府承担。
在案件办理期间,王威律师也曾动摇过,心想:“要不就起诉某某某商务区管理委员会算了,本案到基层法院就到基层法院吧,有人承担法律责任就行了”。
但后来经过思考,感觉并不合适——作为弱势群体的律师,自身还是得有股韧劲。如果总是抱着“有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就行了”,这种心态会导致真正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脱离于诉讼,毫无压力。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如果老百姓一旦遇到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尽量早一点聘请专业征拆律师,将其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