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行政处罚法》实施至今已经超过半年,此次修订最大的亮点便是行政处罚实施权向基层延伸。
新冠疫情发展到第三个年头,我国是全球经济体中不多的能够实现正增长的国家,这得益于国家的宏观政策,也得益于基层医疗工作人员的牺牲奉献和行政管理人员的不懈努力。从大多数地区的情况来看,基层行政能力得到了检验。
但是2022年3月开始,从“外省”外溢而出引起全国20多个省份的大范围疫情紧张状态使得我们不得不考虑基层行政能力是不是还有不足?是不是还需要限制赋予某些权力?特别是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某些领域。本文将结合现实情况与法律规定与读者分享笔者的观点。
行政处罚权下沉,目的在于提高执法效能
原《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一般不享有行政处罚的实施权,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而新的《行政处罚法》增加第二十四条(法条变动)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这一规定变化的条件基础是认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能够有效承接”职权,目的是将行政处罚实施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延伸,提高执法效能,将现实矛盾化解在基层。
全国发展具有差异,权力下沉存在风险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全国县级行政单位有2845个,数字已经非常庞大,但是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更是达到恐怖的38739个,也就是,行政处罚权全部下移会使行政职权主体数量扩展至少13倍以上。
这有可能造成执法标准不统一,各地经济发展差异、文化差异、信息化建设水平、财政支持程度乃至执法观念等方面必定存在较大差异,可能会产生“橘生淮南则为橘、生于淮北则为枳”、“同案不同判”的情况。笔者最担心的是,这完全有可能产生权力与能力不匹配的问题。
第一,执法能力有限。乡(镇)人民政府或和街道办事处为因应执法权重心下移而设立的各种综合机构,本身能力的容量就是极为有限的。
第二,执法队伍不足。有些地区已出现舆情最终为临时工、外雇员工造成的情况。同时,执法人员的素质、合法行政的能力、合理行政要求的行政裁定权适用标准等等都有待提升。
第三,执法环境堪忧。有些地区片面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情况存在,2021年河北省霸州市被国办督查室通报批评,可想乡镇(街道办)一级。
行政权力下沉是大势所趋,需加强基层执法队伍建设
2022年新冠疫情再起波澜,肆虐魔都。截至到2022年4月27日,累计确诊49519人,死亡245人。
“外省”多个乡镇、街道办负责人被免职。原因包括: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不服从组织安排,拒绝承担工作任务,失职渎职等等。4月22日上午,“外省”纪委监委发布消息,针对多个乡镇、街道在发放生活保障物资“大礼包”的过程中,发生了被居民投诉存在以次充好、质量低劣、“山寨品牌”,甚至有过期产品、变质食品等问题要求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另外还出现街道办未能及时到位,支援的医护人员不能进行换防,使得他们可能处于感染或者已经感染危险之中的情况。
行政执法权下移是大势所趋,也是推进社会治理升级的重要方式。但更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把握“能力越大,责任越大”与“权力越大,责任越大”的辩证关系,审慎下移。如果确需下移也应该制度性提高基层队伍建设,加强纪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