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方在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前,必须先补偿后搬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包括调查、听取委托人的意见、向相对人催告等程序,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诉讼的,无强制执行权的征收人还应申请法院强制执,否则将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案情简介
委托人在河南省三门峡市某区拥有合法养老机构两处。该二处养老机构分别建于2007年和2013年,且两处养老机构的建设和扩建得到了村委会的许可,两处养老机构建筑面积为1500平方米。
2015年11月,区政府作出征收决定,涉案二处养老机构被列入征收范围。
2019年5月15日,区政府在没与委托人达成一致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就组织人员将委托人的二处养老机构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委托人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提起了信息公开、行政复议等程序,经过代理律师努力,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案例评析
本案的案件争议焦点有二:一是被申请人能否确为本案的强拆责任主体,是否为适格的复议被申请人?二是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养老机构房屋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
焦点一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被申请人区政府是征收养老机构房屋的主体,且被申请人组织了各个部门对涉案养老机构房屋进行了拆除,是适格的强拆责任主体。
第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被申请人是征收涉案养老机构房屋的负责机关,依法只有被申请人才能作为是强拆涉案养老机构的强拆责任主体。
第二,被申请人发布的征收决定显示,涉案房屋在征收范围内。被申请人的征收实施机构一直在与委托人进行补偿安置问题协商。涉案房屋系由被申请人组织各个部门组织拆除。故此,被申请人是违法强拆的责任主体。
焦点二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被申请人强制拆除养老机构房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程序违法。
本案是房屋征收法律关系,不属于行政强制法律关系。
退一步说,即使要对委托人的房屋进行行政强拆,本案被申请人也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履行包括调查、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催告、告知被征收人复议、诉讼权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一系列法律程序、措施和行为,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
经过审理,复议机关认为虽然被申请人否认其实施强拆行为,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该强拆行为应推定为被申请人所为,且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律所规定的调查、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催告、告知被征收人复议、诉讼权利、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一系列必经法律程序,鉴于被征房屋已被拆除,故确认被申请人强拆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
专业解读
第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在被征收人不清楚实施强拆行为的主体时,可以推定被申请人为强拆行为的责任主体。
第二,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正当程序原则,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有关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做出催告书,催告相对人履行拆除义务,经催告相对人逾期不履行时,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明确告知相对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经催告后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否则,该行政行为可能因程序严重违法而被撤销或被确认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