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便利店加价0.5卖挂面被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便利店加价0.5卖挂面被罚,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媒体5月28日的报道,上海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辖区某便利店销售挂面时加价0.5元。至案发,当事人共计销售上述商品48件,销售总金额为人民币384元,最终嘉定区区市场监管局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

  在这一报道的评论区,网民们都一致表达了对该便利店加价行为的愤慨。可见,在疫情依旧严峻的当下,民众苦疫情久矣。故而,在看到这样的报道时,尤其是发生地为上海,民众们总是不由自主地想到该商家囤积居奇、恶意涨价,进而为行政机关对此做出的处理决定拍手称快。但实际上,事情虽不复杂,但也绝非普通网民所想的那样简单。

  根据现有的信息显示,该便利店在出售挂面时存在加价行为,但其加价幅度不算大,仅为5毛钱。那是不是意味着商家不能对商品加价出售呢?显然不是这样,我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全国范围内已经建成了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商家作为经营者,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完全有权利自己确定其经营商品价格,由消费者来自行选择购买与否。也就是说,对于商家加价行为本身,一般情况下其并不为法律所禁止。那么,商家出现的问题到底在哪呢?

  细看网络上关于此事的报道,我们会发现,该便利店其实并不是在其向上游经营者采购案涉挂面价格的基础上加价0.5元出售,而是在其店内标价的基础上加价出售。也就是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处理的是该便利店在标价之上加价出售的行为,即不明码标价的行为,而并不是我们通常理解的加价。同是加价出售,也许对于该便利店而言并无区别,但二者在法律性质与法律后果上千差万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二)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四)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其他行为。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嘉定的这个便利店违反了明码标价的要求,其被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据报道罚款金额为3500元)算是罪有应得。或许这一便利店再被处罚的过程中会申辩称自己此举所获收益甚小,罚款金额过大。但是,再疫情之下,对于挂面这种大众食品,不管便利店所获收益如何,其危害性与影响都是极其巨大的。因此,对于这一的行为,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严厉打击,一方面是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法律法规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稳定疫情时期市场供给,保障市场交易顺利进行的要求。

  所以,在疫情依旧严峻的当下,便利店加价卖挂面被罚,它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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