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征地拆迁类案件的时候,有一种很常见而且比较棘手的情况,那就是政府工作人员口头承诺予以何种补偿。
对于征收部门来说,如果时间、资金条件允许,他们也愿意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条件进行土地和房屋的征收和补偿。问题就在于时间、资金紧张的时候,征收部门难免会在口头上答应被征收人一些条件,以满足被征收人的需求,进而加快征收的进程。
口头承诺补偿不可靠,凡事要讲求证据
无论是有心还是无意,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接受口头承诺并不是一个好的选择。对于被征收人来说。征收人员代表着政府,征收人员在进行房屋或土地征收时的一言一行都代表着政府的意志。
大多数被征收人都会选择相信政府,所以经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政府会骗我们吗?”他们仍沉浸于“父母官”的思维之中,直到有一天他们发现自己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从心理上或者道德上,我们选择相信政府,这是作为一个中国人应该有的政治觉悟。但需要明确的是,现在的中国是法治中国,也就是说这是一个凡事讲求证据的时代。
就房屋及土地征收而言,法律规定房屋或者土地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以及搬迁期限、停产停业损失等问题订立补偿协议,但并未明确规定补偿协议的格式。一般而言,补偿协议的形式应为书面,这样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留存以及发生争议时作为定分止争的证据使用。但就上述问题而言,口头承诺是否算是构成补偿协议的部分?
合同最好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承诺要留存证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中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并没有规定安置补偿协议等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在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的过程中,一般也不会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所以,只要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只要满足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等条件的话,政府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也可以视为补偿协议的一部分,和书面的安置补偿协议一起对双方都发生法律效力。
问题在于,既然政府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可以视作安置补偿协议的一部分对双方发生效力,那为什么还会存在那么多因此而引发的争议?
正如上文所说,我们身处法治时代,凡事都要讲求证据。征收部门在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的过程中往往会先与被征收人签订一份书面合同,然后会在纸质合同之外承诺给被征收人其他补偿。此时处于对政府的信任,被征收人通常会毫不犹豫签订书面合同,然后在心中期待着其口头承诺的补偿的到来。
一般而言,对于书面安置补偿协议上约定的补偿内容,征收部门会很快落实到位,但其口头承诺的内容往往会让被征收人苦苦等待而不得。于是便会发生争议,于是法院就会调查是否存在口头承诺的部分,这个时候若是政府在法庭上承认确实存在口头承诺补偿的事实,便不会存在问题。
关键在于若是房屋征收部门否认口头承诺之事实,而被征收人也拿不出切实证据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做出过相关承诺,被征收的主张就不会得到支持,其利益也不会得到保障。这便是文章开头所说的棘手。
如何收集和保存证据?要注意手段的合法性
所以,接下来就是证据的收集与保存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的种类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等。
就证明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的口头承诺而言,最简单而且最有效的证据形式就是视听资料,也即录音录像。对于录音录像证据的收集以及保存而言,存在一定的法律界限。
首先,视听资料的收集手段应当合法。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八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在不违反公序良俗以及侵害他人隐私、或者未曾在他人家中或者办公场所安装窃听器材的情况下,所取得的视听资料一般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另外,向法院提交的视听资料应当注意一下几点:一,保存好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以证明该证据来源的真实性;二,视听资料应当完整,即从收集证据之后不能对该视听资料进行删减、调整和修改。如果法院无法确定当事人所提交的是未经修改的原始视听资料,将不会采用该证据,那以该视听资料为依托的诉讼请求也将不会得到支持。
在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建议广大被征收人,在房屋或所使用的土地纳入征收补偿范围之后,要注意避免落入“陷阱”,坚持通过法定程序和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