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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摘要:对于集体土地征收,村民们其实是比较欢迎的。集体土地征收一般会推动乡村的城镇化建设,一方面,意味着村民可以借此得到新房子住,改善居住条件,同时拿到一笔补偿款,增加家庭的可支配资金。另一方面村民有机会变成“居民”,纳入相应的社保体系得到更好的保障。
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对于集体土地征收,村民们其实是比较欢迎的。集体土地征收一般会推动乡村的城镇化建设,一方面,意味着村民可以借此得到新房子住,改善居住条件,同时拿到一笔补偿款,增加家庭的可支配资金。另一方面村民有机会变成“居民”,纳入相应的社保体系得到更好的保障。

  但是,现实中的集体土地征收往往是几家欢喜几家愁。同是被征收人,有的村民早早的签了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拿到了合理的安置补偿款,在新家里数着钱;有的却还在和征收方“斗智斗勇”,担惊受怕地守着自己家的老房子。其实,有此差距,往往不是征收方故意偏袒,而是在于,在征收之前,作为拟被征收人,拆迁补偿不合理怎么办?

  积极行使知情权,切莫“坐井观天”

  根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前,县级以上政府认为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

  随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对拟征收土地开展土地现状调查,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行政机关应当对土地现状做好调查登记,并与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地上物产权人共同进行确认。调查结果通常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往往这些调查结果关乎后续的安置补偿,作为拟被征收人,应该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汇报相关情况。

  若公布的调查结果不符合实际情况,要及时向征收方提出书面异议,并拒绝在相关确认材料上签字。若调查结果迟迟不公布,作为拟被征收人,要第一时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征收方对调查结果进行如实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积极行使参与权,切莫等着“天上掉馅饼”

  县级以上政府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同时,也应对拟征收土地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因此,对于征收的合理诉求,譬如如何确定补偿标准,如何实现后续的社会保障等相关问题,作为拟被征收人应该在此时主动提出,交由相关部门慎重考量。

  而后,县级以上政府会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此时,拟被征收人若对拟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应及时向征收方提交相关书面意见。若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该依法申请听证会,要求对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听证,并要求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安置补偿方案。

  补偿安置诉求未实现之前不签署任何书面文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县级以上政府申请征收土地前,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听证会等情况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后,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在实务中,若此时,多数拟被征收人不签署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文件,县级以上政府将无法申请土地征收。

  因此,征收方为了尽快开展征收项目,往往会制定一系列“奖励金”政策,并软硬兼施去向被征收人施加影响,向其灌输“一把尺子量到底”“早签约早选房”等观点,以得到多数拟被征收人签署的补偿安置协议。

  实务中,拟被征收人一旦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等土地征收正式启动后,再想推翻补偿安置协议可就不容易了。

  俗话说:“会哭的孩子有奶吃”,征收方为节约征收成本,只会想办法给被征收人少补或不补。对于一直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征收方绝不会主动给予什么优待。

  面对错综复杂的征收,作为被征收人,和征收方博弈的每一步都要小心谨慎,甚至抱团才能取暖。

  因此,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一定要将权利救济的关注重点前提,放在征地依法报批前的法定程序中。充分利用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价值评估、针对补偿安置方案提出意见、参与听证会等途径中的救济渠道反守为攻捕捉机会,促使征收方对方案内容作出对我们有利的调整。

  同时,要善于团结周边的被征收人,形成权利救济的“集团优势”,避免盲目、随大流的快速签约。只要签约比例达不到只剩余“个别户”,征收方就难以申请土地征收,给被征收人的回旋空间就会始终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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