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丹东一女子在健康码为“黄码”的情况下携父亲驾车外出取药所引发的案件引发了舆论的巨大争议。其父动手击打民警的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女子本人“下车与民警争执”的不配合防疫管控行为又能否构成“阻碍执行职务”,丹东当地已表示正在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对这一起纠纷,在明律师完全认同著名媒体人胡锡进的观点,即该案的法律问题并不复杂,问题主要在于民警执法行为的“适当性”上。
而在征地拆迁领域中,被拆迁人群体也对“阻碍执行职务”甚至是妨害公务罪并不陌生。其阻止上门人员强制拆除房屋、铲除青苗的行为常会为自己带来涉嫌妨害公务罪的大麻烦。那么,被拆迁人在权利救济中又该注意些什么呢?
【丹东案件简要观点:有袭警行为,但未必构成袭警罪】
丹东案件中的观察重点事实上在于“罪与非罪”“罚与批评教育”间的界限上。简单讲,涉案女子的父亲的确出手击打了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其有袭警行为是确定的。
但有袭警行为是否一定构成袭警罪,则需要看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如果构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就不认为是犯罪,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适当的行政处罚即可。
至于涉案女子是否构成“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同样要看情节程度和案件的客观背景事实。“下车与民警争执”就被认定为“阻碍执行职务”,显然有处罚是否适当的疑问。
毕竟,老百姓面对民警执法时是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的,任何人不得剥夺公民的这项权利。
总之,笔者认为本案是一起疫情防控应急状态下发生的一般性纠纷,更适合通过政策解释、沟通教育等方式妥善化解。一味将这起纠纷上升到“罪与非罪”“拘留不拘留”的程度上,不是明智的处置思路,也正因此才引发了舆论的强烈反弹甚至部分“翻车”。
【被拆迁人阻止强拆的行为真的算妨害公务吗?】
回到在明律师和广大被拆迁人朋友始终关注的征拆领域中,被拆迁人面对上门强拆的“不明身份人员”或者身着制服的执法人员,对其拆除行为进行阻止,是否会涉嫌妨害公务罪或者阻碍执行职务的行政违法行为呢?
在明律师认为,这主要要从两个方面来判断:
其一,上门人员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上门强制拆除的人员确系乡镇街道、区县政府或其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且出示了工作证件、身着统一制服以亮明身份,那么可以判定到访者确实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而那些“剃平头、戴金链子、穿黑T恤、纹着龙”的不明身份社会人员或者闲散人员,尤其是为害一方的“村霸”“恶势力”,显然不是什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倘若征收方有意组织这么一帮人上门来逼签、找茬儿,被拆迁人当然有权对其不法侵害行为予以阻止,甚至在自身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时实施正当防卫,而不涉及“妨害公务”一说。
严格意义上讲,行政机关聘用的辅助执法人员同样应当身着制服、携带证件、文明执法,雇佣“打手”逼签、强拆的行为任何时候都是非法的,被拆迁人对其的阻止行为不应构成行政违法或者犯罪。
其二,行政机关是否“依法执行职务”。所谓“依法执行职务”,突出强调了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若上门人员在未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或者取得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的情况下就实施强拆行为,或者在相关处罚决定尚在复议、诉讼期限内,复议、诉讼结果未出前就实施强拆,都将因行政行为违法而不属于“依法执行职务”。那么被拆迁人当然有权对其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行为予以制止,而不会涉嫌妨害公务。
即便行政机关确已作出强制拆除决定或者取得了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其仍需在具体执行工作中履行清点、搬离室内财物并妥善保管、移交等义务。若其存在野蛮粗暴打砸等暴力执法行为,被拆迁人仍然有权予以制止而不涉嫌违法犯罪。
而在制止过程中,被拆迁人难免会与征收方的上门人员发生言语冲突、一般性的辱骂甚至是推搡、拉拽等肢体接触,这些情形只要未造成人员实际受伤的后果,就不应被认定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依法执行职务。
在明律师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实践中征拆双方的“力量对比”相对悬殊,被拆迁人一旦选择“硬碰硬”出手制止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其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将是巨大的。稍有不慎,就会被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或者阻碍依法执行职务行为进而予以行政拘留等处罚。
出现这种情况被拆迁人及其亲属也不要惊慌,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全面审查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的合法性,争取将其所依据的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决定等依法撤销,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确认其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这些救济程序的顺利实现都将使征收方的“执法行为”不再是“依法执行职务”,从而将身陷法律责任追究囹圄的被拆迁人解救出来。
不过我们还是要郑重提示各位,非万不得已不要与征收方上门人员发生任何直接、正面的冲突,在保护好自己和家人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做好拍照、录像等取证工作,及时报警求助即可,贵重财物可提前予以搬离,即便强拆来袭屋里也没什么值钱的东西或者存折、古董、金条之类,自己也会在面对来者时更加从容不迫。
这就像丹东案件给我们的最大启示、教育一样:任何时候,面对警察执法都要保持理性和言语、行为上的绝对克制,可以陈述、申辩但不要情绪激动、出言顶撞,更不可辱骂、推搡、拉拽甚至动手击打人民警察。对其处置意见要先服从、配合,事后可再追究其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
任何时候,不能动手打警察,这就是我们老百姓最应当汲取的经验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