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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增减挂钩赔偿标准

摘要:众所周知,随着国家社会的发展,城乡土地的城乡土地被征用。这是一项国家政策,也是为了更好地建设城市。土地征用有相应的补偿,但农村增减挂钩赔偿标准是什么?这里有一个小答案。
农村增减挂钩赔偿标准

  众所周知,随着国家社会的发展,城乡土地的城乡土地被征用。这是一项国家政策,也是为了更好地建设城市。土地征用有相应的补偿,但农村增减挂钩赔偿标准是什么?这里有一个小答案。

  1、农村增减挂钩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土地补偿费

  1.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征用耕地和蔬菜地.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鱼塘、莲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年产值的五倍征用;3.柴山、滩地、池塘、芦苇塘等有收入的非耕地,按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

  4.征用宅基地按相邻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拆重建。原宅基地不予补偿∶

  5.无收入非耕地征用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

  1.幼苗补偿一般按第一季度作物产值计算;可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树木可移植的,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土地使用单位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或者价格;

  2.房屋拆迁,根据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对非法建筑和开始征地后的树木、建筑给予合理补偿,不予补偿

  3.根据实际情况,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井、人工鱼塘、农场及电力、广播、通信设施等附件支付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贴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足一亩的被征地单位,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从年产值的四倍计算。每亩人均耕地减少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年产值计算,略低于邻近耕地安置补助倍数;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基础和无收入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贴。

  土地补偿和安置补贴不能保持农民原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贴,但土地补偿责任和安置补贴的总和不得超过征地前三年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

  农村增减挂钩赔偿是为了提高耕地质量,节约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取代城市发展用地。农村增减挂钩赔偿涉及的房屋拆迁,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没有地上物品的,不予赔偿。实际补偿应当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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