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使用多年的逾700平方米房屋被镇政府以拆除违法建设为名夷为平地,碰上这事儿当事人本来就够倒霉的了。然而倒霉的事情居然还在后头:镇政府在强制拆除房屋后又紧跟着下达了《追缴费用决定书》和《加处滞纳金决定书》,拟依据当地城乡规划法规追缴本次强制执行费用共计26万余元,后又拟加处每日3%的滞纳金。房子被拆除了居然还要被罚这么一大笔钱,您说这当事人得有多郁闷。那么,这么罚真的合法吗?当事人又能否答应下这笔处罚,乖乖去缴费呢?
【收取所谓“强制拆除执行费”是否有依据?还真有】
大家觉得收取这所谓的“强制拆除执行费”是否有法规依据?你别说,还真有,镇政府的确没有“乱收费”。
当地的城乡规划条例中明确规定,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及其安全鉴定的费用、建筑垃圾清运处置费用,以及相关物品保管费用由违法建设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的,执法机关可以加处滞纳金。
行政机关实施加处滞纳金超过30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中指出,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按照每日3%的标准加处滞纳金,滞纳金数额不得超过“执行费”的费用总额。
你看,无论是收取“强制拆除执行费”还是在当事人逾期不缴纳这笔费用的情况下加收滞纳金,都是有明确法规、规章依据的。
事实上,罚这么一笔钱的最主要目的在于“敲打”当事人尽早履行限期改正、拆除违法建设的义务,不要敬酒不吃吃罚酒,让自己的损失扩大化,来个赔了夫人又折兵。
但是,有法规依据就意味着具体处罚过程中每一次都能合法吗?这当然是另说的事情。
【限期拆除决定、强制拆除行为均被确认违法,收“执行费”没道理】
强制拆除执行费什么情况下才能收取?是不是只要乡镇街道出动了人马实施了强制拆除,就能伸手管当事人要钱了呢?
当然没那么简单。在上述案件中,镇政府在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作出后不足半个月就将涉案房屋强制拆除了,完全不顾《行政强制法》第44条所赋予当事人的复议或者起诉期限的存在。
而根据法定程序,只要当事人在限拆决定作出后60日内申请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就不得在裁决结果未定的情况下强制拆除。
“责令限期拆除”,意为“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那么在当事人是否应当自行拆除房屋都尚需法院审查的情形下,镇政府着急忙慌地强拆行为岂不是剥夺了当事人依法自行拆除房屋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产生的强制拆除执行费,当事人凭什么承担呢?
在这起案件中,经过在明律师的努力,涉案强制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限期拆除决定也被确认违法。此种情形下,《追缴费用决定书》和《加处滞纳金决定书》的合法性如何,相信大家都是有自己的答案的。
退一步讲,即便当事人的房屋确系无争议的实体违建,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自行拆除房屋的义务也不应由行政机关来替代完成。6个月内不能动手拆,这是法律和大量司法裁判所确定的规矩,镇政府可不能以“积极作为”为由来搞违法行政,过后还要罚当事人一大笔执行费。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实践中这类《追缴费用决定书》和《加处滞纳金决定书》都是可复议可诉讼的,且一般都会告知当事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当事人一定要在违建认定、处置的前期就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针对限期拆除、强制拆除两份决定和强制拆除行为本身坚决提起程序,才能确保在被追缴执行费用和滞纳金时掌握权利救济的主动权,避免房子都被拆干净了,口袋也要罚干净了的不幸情况降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