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行政诉讼作为政府与普通老百姓之间法律关系的诉讼,历来涉及较多敏感问题,且其中法律关系错综复杂。行政机关、当事人、律师、法官等各方角色对于法律的理解也不尽相同,由此便催生了实践中有些当事人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但是法院不立案的问题。
本文在明律师就带大家梳理下面临这类问题时如何应对。
一、老话说的好,“打铁还需自身硬”。大家在起诉之前,先要弄明白所起诉的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起诉或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甚至要先判断起诉的是否是行政行为。
实践中,很多人会认为,法院就是给大家做主的地方,有任何问题都可以去法院要求解决。实则不然,法院只能解决法律规定范围内的纠纷。打个比方说,法院是铁轨,我们的火车轮必须符合铁轨的宽度、长度、承受度等条件才能搭上铁轨运行,这样法院才能为大家解决问题。
在明律师在工作中,经常听到当事人说:“律师,征收方今天张贴了一个补偿方案,我觉得补偿太低,我要起诉”。更有甚者会说:“律师,今天征收方骗我了,我要起诉他伪证罪”。前者律师还能苦口婆心的解释一番,后者则简直让律师摸不着头脑,哭笑不得。
在明律师就以前者所说的补偿方案为例,为大家讲解一下什么样的行政行为可以起诉。
首先,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我们单看这条法律规定,大家还是认为过于笼统,好像什么都能算进去,什么都能起诉。那再讲详细一些就是,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对大家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终局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起诉。
以上这句话的关键在于终局性和影响权利义务。征收过程中的终局性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各类决定书,例如: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责令交地决定、强制拆除决定等等。终局性行政行为的特性笼统的概括来说,就是已经没有下一步行为了,或者下一步行为就是不可挽回的了。
例如,做出征收决定后,没有对应的下一步行为;强拆决定的下一步就是强制拆除房屋。但补偿方案就不是前述终局性行政行为,因为它只是一个标准、一种方向,更像是一种类似于法律的规定性文件,并不会或者暂时还没有实际作用到任何个体,也就是还没有对大家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的影响。若解决了这一步,百分之八十的法院会正常受理案件。
二、但也有走过了第一步,可能仍然会有百分之十五的法院会对大家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因为接案的法官对于法律的理解可能与他人不同。此时我们只需坚持我们的观点,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即可。
三、然而,或许还有百分之四的法院此时会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我们可以直接越过该法院,向其上一级法院起诉。
四、最后,还有百分之一的情况可能较为麻烦,也较为少见。就是我们在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后,上一级人民法院仍然既不立案,也不出具不予立案裁定。此时我们只能尽我们的所能,跟法官联系,向法院的监督部门以及更上一级法院,来反映我们遇到的问题,以及我们希望合法解决问题的诉求,通过合法合理的沟通不断反映我们的诉求。
综上,就是在明律师关于行政诉讼如何顺利立案的流程梳理,希望大家遇到此类问题时,可以按照上述流程合法、理性地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