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对房屋征收评估的原则进行了规定。那么,依据法律的规定,这一对于最终补偿结果而言至关重要的评估环节究竟该如何操作呢?被征收人又需要注意其中的哪些步骤、时点呢?
依法治国不仅是党的执政纲领,它更加需要“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后出台的一项重要的支持性部门规章,旨在规范《条例》中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行为,做到在实践中有的放矢。
征收案件案情错综复杂,专业性极强,世界上没有救世主,只有把事情交给正确的人去处理,才能实现自己的预期。
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6月12日省政府第一○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活动,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制定本办法。
为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根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 《条例》)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情况,为做好全省房屋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石家庄、邯郸市建设局,张家口、唐山、廊坊、保定、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德、邢台市征收办,秦皇岛市房管局,衡水市拆迁办:
石家庄、邯郸市建设局,张家口、唐山、廊坊、保定、沧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德、邢台市征收办,秦皇岛市房管局,衡水市拆迁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下简称房屋征收)管理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规定。
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在多角度、全方位法律技巧、手段的作用下,经过多次谈判,当事人终于如愿以偿地获得了300万元的征收补偿结果,全案以被征收人的全面胜利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