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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张某诉铁西区人民政府责令村务公开申请案

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辽宁省沈阳市张某诉铁西区人民政府责令村务公开申请案

  案号:(2019)辽01行初720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确认

  审理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信息公开申请胜诉案

  审结日期:2020年5月19日

  案情简介:

  张某等人为某村村民,为了解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情况,于2019年8月20日向沈阳市铁西区该村村民委员会邮寄《企业转让村务公开申请》,村委会未予答复。于2019年9月18日向区政府邮寄《责令村务公开申请》,请求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责令该村村委会对张某提交的《企业转让村务公开申请》予以书面答复。区政府收到申请后,并未答复。张某等人遂将区政府告上法庭。

  案件结果:

  区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履行调查核实并责令该村村民委员会向张某等人限期公开相关村务信息的职责。

  专业解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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