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农村事业地不断发展,很多村集体经济组织也随之蓬勃发展,许多村民也因此受益、分红。但是一部分村民由于种种原因却被拒之门外,他们往往被村委会或者其他村民通过各种程序认定为不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而剥夺他们在村内享有的分红权以及其他村民待遇问题。村委会或者其他村民对这部分“问题村民”不予认定成员身份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这部分村民没有长期在村内居住、生产生活;第二,这部分村民没有履行村民义务,“义务与权利相对等”,没有履行村民义务当然不能享受村内集体经济发展带来的红利;第三,村委会或者其他全体村民有权通过投票的方式决定这部分“问题村民”是否具有成员身份,经过村委会或者村民投票认定不具有成员身份的,当然被排除在外。这些理由看似具有道理,但其实经不住法律的推敲,不能为法律所支持。以下,笔者将通过一个真实改编的案例进行辨析。
案例简介:
家住山东省郭家村(化用)的陈先生,自出生起便随其姥姥落户在郭家村且具有郭家村分配承包的土地,八岁那年,随父母生活在父亲户籍所在的陈家村,直至2018年才搬回郭家村居住。尽管陈先生幼年起便一直居住生活在陈家村,但是其户籍从未变动,社会医疗保险的缴纳等对外活动也均是以郭家村村民的身份进行。而且,陈先生承包的郭家村土地在陈先生成年之前一直由陈先生的姥姥代为耕种,陈年生成年有能力耕种后便一直亲自耕种,不曾荒废。2018年,郭家村面临村庄改造,每个村民可以凭借成员身份领取45平米福利分房。陈先生及其妻子,儿女一家四口均落户在郭家村,本以为可以顺利分到福利房却被村委会告知其一家四口不具有成员身份,不能享受福利房等村民安置待遇。陈先生十分不解,自己虽然生活在陈家村一段时间,但是自己的户口一直在郭家村从没有变动过,尤其是自己的子女更是一出生就落户在郭家村。对于陈先生的质疑,村委会安排村民进行投票,其他村民一致认定陈先生一家四口不具有村民身份。拿着村委会的投票结果,陈先生觉得自己家庭的合法利益遭受了巨大侵害,于是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征收部门。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第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只要具有本村户籍,就应当认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参与农村土地承包,成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本案中,陈先生等原告合法承包新建村土地,依法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当然是郭家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陈先生等原告的成员身份已经经由法律直接规定,被告以及郭家村无权对该事项另行约定,所作的任何认定也都是违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允许郭家村随意对成员身份进行界定,那么我国的《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关于农民的保障将完全落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只要农民具有该村户籍,就应当是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承包、经营集体财产等权利。这是法律赋予农村村民的保障,不应当被行政机关施加任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