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某市村委会与秦先生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村委会同意秦先生在租赁的土地上搞养殖小区。因养殖需要所建设的房屋,由村委会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如发生政策违规问题造成损失,由村委会负责赔偿。
后秦先生主张村委会未联系相关政府部门履行审批手续,导致秦先生的建筑物及构筑物被强制拆除,村委会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赔偿其相应损失。为了证明损失程度,涉案房屋拆除前,秦先生特意委托评估公司对建筑物及构筑物作出价值评估。
法院审理
诉讼中,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于本案中主张的赔偿数额,系基于其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所载,截至评估咨询基准日建筑物重置成新价值,被告未参与评估活动,且明确表示对《评估报告》不予认可,亦不同意就损失数额进行协商。
庭审过程中,因秦先生不同意就案涉建筑物的价值申请评估机构鉴定,导致案涉建筑物价值无法确定,秦先生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于秦先生要求被告赔偿财产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秦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经过二审法院依法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秦先生在一审中提交了其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村委会对此不予认可,但未提供相反证据。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直接判决秦先生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处理不当。故发回重审。
无独有偶,在行政征收中也经常遇到此种境况。很多被征收人具有较强法律意识,在得知房屋涉及行政征收后,又一时未与征收方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为防止相关行政部门违法拆除,会提前单方委托评估机构鉴定,对房屋及室内物品、装修价值进行评估。一旦后续面临诉讼,该《评估报告》就会成为较有利的证据。
被征收人所出示的单方委托的《评估报告》,其所评估损失系被征收人投入的成本。若政府部门虽提出异议,但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评估申请,其应当承担相关举证责任。故可以认定上述《评估报告》的证据优势,可以作为涉案建筑物赔偿的依据。
在明律师提醒广大被征收人,遇到房屋征拆纠纷时,一定要冷静,尽量通过诸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涉案建筑进行资产评估来提前保全证据,在后续诉讼中即会如虎添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