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鞍政行复字第(201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案由:行政确认
审理机关:鞍山市人民政府
案件类型:信息公开申请胜诉案
审结日期:2019年11月7日
案情简介:
曾某位于辽宁省鞍山市某区某镇某村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情况,曾某于2019年7月5日向区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针对曾某位于辽宁省鞍山市某区某镇某村房屋所作出的征收决定文件。起诉前,未收到任何答复,曾某认为这是明显的政府不作为行为,要求信息公开。
案件结果:
确认区政府未对曾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书面答复违法,并责令区政府于15日内依法履行职责。
专业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特别是第四十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区政府作为区级人民政府并保存所属辖区内房屋征收的决定文件,而且公开该文件不属于"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的情形,区政府有法定职责按照曾某要求的形式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故区政府超过法定时限未按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向曾某提供政府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上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