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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长春市于某诉政府强拆案

摘要: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长春市于某诉政府强拆案

  案号:(2020)吉01行初220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房屋拆迁管理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确认强拆违法案

  审结日期:2020年12月28日

  案情简介

  于某系长春市绿园区某镇某村村民,在本村青年路东有承包地一处,建有温室和大棚,常年在此从事蔬菜种植。因于某承包地所在的区域集体土地被征收,但其一直未与拆迁方达成补偿协议,2020年10月29日上午于某修建的温室及大棚和邻居王某家的大棚一起被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拆除。王某向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报警,警察出警后,经其调查了解,告知于某其温室及大棚是被政府强拆。另根据[2019]年06号《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绿园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规定,案涉土地的征地补偿工作由区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案件结果:

  本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述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由政府直接实施强制拆除于某所有的地上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确认区政府2020年10月29日强制拆除于某所有的地上物的行为违法。

  专业解读: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拒不交出土地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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