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冯振兴律师代理的金华市婺城区汪先生不服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浙江省国土资源局作出编号浙集复12(2017)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期限内履行对申请人查处申请的处理职责。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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