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张琨律师代理的山东聊城市白女士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聊行立终字第8号行政裁定,经再审申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鲁行申29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如下:1、撤销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5)聊东立行初字第6号行政裁定,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聊行立终字第8号行政裁定;2、指令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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