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冯振兴律师代理的金华市婺城区汪先生不服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人民政府,婺城区人民政府行政不作为一案,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07行终1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一,撤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行初123号行政判决书。二,撤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婺政复决字(2016)3号行政复议决定。三,浙江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人民政府作出的2016第02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四,责令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个工作日内对汪锦新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