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如下:1、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3、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被征收人所在省规定。
根据安庆市征地补偿的相关规定,安庆市鱼塘征收补偿标准为1500元一亩;精养鱼塘、珍珠蚌养水面在鱼塘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百分之八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主要是根据鱼塘三年来的平均产值为依据,按其6-10倍为土地补偿依据,除此之外还可获得适当的安置费及停产误工费等,具体的补偿金额可咨询当地的拆迁办,不同地区的补偿标准不一样,但一般不会脱离《土地管理法》的规定。
农村村民住宅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1、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2、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3、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 《成华区龙潭街道威灵社区5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附后,以下简称本方案)和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在拆迁安置补偿的过程中,因自然人的出生、死亡等原因,安置人口会发生增减变动。只有先确定安置对象范围,才能确定安置补偿金额。那么,应当以什么时点来确认安置人口?在征收公告发布之前已经怀孕的,其胎儿可以被认定为安置人口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和《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等文件要求和入户调查结果,区房屋征收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公平原则,研究起草了《顺义区杨镇中心区棚户区改造土地开发A、B、C、D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询意见稿),该方案(征询意见稿)已于2021年11月17日通过区政府专题会审议,现将方案(征询意见稿)内容进行公示,征询被征收人意见。
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朝阳分局依2011年9月1日的征地公示(京(朝)地征〔2011〕21-1、21-2、21-3、21-4、21-5、21-6号)及征地公示(代拆)(京(朝)地征〔2011〕21-7、21-8号)结果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已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京政地字〔2013〕29号),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规定,自2021年4月6日到2021年4月19日将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加强我区房屋征收拆迁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保护征收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区征收拆迁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提高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信息化水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系统建设的指导意见》(建房〔2014〕95 号,以下简称《征收信息系统建设意见》)要求,现就我市推进国有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政策法规汇编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征收信息系统)建设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有关规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20年10月30日在手帕胡同道路工程项目征收范围内发布了《关于手帕胡同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通告》(东政房征〔2020〕8号),公布了《手帕胡同道路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稿)》(以下简称《征补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为30日。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西起沙子口路,东至景泰路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实践中,会出现这么一种情况,征收决定作出后,政府迟迟不作出补偿决定,有的评估时点和补偿时点相差数年之久。那么这种情况下,被征收人要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呢?
有关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流程不少被征收人只略知一二事实上呢,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要规定的程序和步骤推进如果征收方没有按照上述流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增减挂钩”“拆旧复垦”究竟好不好,农民必须自己说了算,不可任由别人替自己做主。一旦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等渠道获知了本村即将启动此类项目的消息,大家要在第一时间获取补偿安置方案,研判补偿安置政策能否接受。如果不行,就要趁早咨询专业律师,争取在房屋尚在,协议未签的情况下让项目步入到法律的轨道上,从而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居住权益。
无论是集体土地上还是国有土地上的征收,都应当给予被征收老百姓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这是《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的。
在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体系下,城乡之间在土地性质、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与隔阂。“城里人”与“村里人”之间似乎一直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在这种情况下,“城里人”在农村拥有房屋的情况并不多见。当然,凡事无绝对。
首先必须说明一个问题,在征收拆迁领域内,光讲“依法办事”是不全面的。征收拆迁本身就不仅仅是区县政府依法作出行政行为这么简单,它里面有很多属于政策、经济、改革等范畴的问题,有很大的灵活性和可调整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