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行诉法》第34条新增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根据2014年11月1日最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
2014年11月1日最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33条,将证据种类由原来的7种增加为8种,新增加了“电子数据”。
行政诉讼中的“执行难”,主要存在于被执行人是行政机关的情况下。
“立案难”是行政诉讼特别是涉征地拆迁诉讼的一大顽疾。
行政诉讼法是为了规范和保障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及时的审理行政案件,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导读:自2017年7月1日起,《行政诉讼法》再次作出小幅修改,检察机关将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进一步监督行政机关的依法履职。
导读:权利不使,过期作废。征收维护合法权益中,被征收人有权发起的众多法律程序,均有其法定的起诉、申请期限。一旦“过期”,被征收人就将丧失通过此法寻求救济的可能。
导读: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通知对《关于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权的若干意见》予以发布,那么这一《意见》究竟会对“民告官”产生何种影响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导读:点开各大法院的官方网站,“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滚动窗口几乎成为了标配。的确,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近年来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这仅是主要针对民事诉讼及部分非诉业务而言。
导读:公民认为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公正、及时地审理案件,解决行政争议。
2021年5月13日,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判决:一、撤销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二、责令被告武汉市人民政府受理原告桂先生的行政复议申请。 2021年9月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何为诉讼主体资格?即具备诉讼主体条件的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则表现为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具体到每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中,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案件当事人,还需要具体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