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难”是行政诉讼特别是涉征地拆迁诉讼的一大顽疾。2014年11月最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此作出了创新性规定,其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将有望保障当事人的基本诉权,让立案难的现状得到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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