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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被征地农民不可不知的10大权利,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

摘要:导读:为完善土地征收制度,进一步保障农民集体土地权益,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2019年8月26日通过的新《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施行。时间已经来到2021年,不少省份根据新《土地管理法
2021年被征地农民不可不知的10大权利,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

导读:为完善土地征收制度,进一步保障农民集体土地权益,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2019年8月26日通过的新《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施行。时间已经来到2021年,不少省份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开展了征地工作,但仍有为数不少的被征收人不了解新《土地管理法》及新法对自己的影响。以下被征收人在征地过程中享有的10大权利,大家可不能还不知道了……


一、知情权


新《土地管理法》设定了新的三“公告”制度,取代此前的“两公告一登记”,用以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1.土地征收启动公告:主要就拟征收土地的范围、征收目的属于何种“公共利益”以及准备开展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地上房屋及其他附着物、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现状调查登记的安排、禁止抢栽抢建等事项进行公示公告。


公示地点须同时涵盖乡(镇)、村民小组,最大程度令征地对象能够对土地征收事先知情。公示的时间则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根据拟征地范围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统计结果,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明确土地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重要内容,并将完整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及办理补偿登记的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进行公示公告。


公示地点同样须同时涵盖乡(镇)、村民小组,确保村民对直接关系到补偿安置条件相关事项的知情,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0日。


3.土地征收公告:在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将征地批文相关信息在征收范围内公示公告,公示地点同样须同时涵盖乡(镇)、村民小组。

2021年被征地农民不可不知的10大权利,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

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参与权


土地征收可能导致被征收人失去宅基地上房屋和承包地,离开原住地,改变原有生活方式、邻里关系,以至于产生失落感甚至被剥夺感。


在过去的二十年时间里,有一部分征地拆迁纠纷的源头就在于这种对征收的难以认同。因此,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征收土地的前提必须是公共利益需要,如军事外交用地、政府基建用地、公共事业建设用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成片开发用地等。


2021年被征地农民不可不知的10大权利,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

基于公共利益需要,是否可以要求被征收人无条件配合征收呢?并不必然。根据新《土地管理法》规定,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土地征收启动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即向被征收群体进行社会调查,识别征收实施后群众可能引发的异议、遭遇到的损失或不适。


如果这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为低风险,意味着征收可以顺利实施。而如果为中等、较大、很大风险,则不得直接实施征收,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如风险无法降低至低风险的,则宜采取替代措施替代征收。


三、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的确认权


在土地征收启动阶段,县(市)人民政府还应当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工作,调查的内容包括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信息。前述调查结果必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避免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后续补偿权益。


四、参与补偿登记的权利


县(市)人民政府发布补偿安置公告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避免自身补偿权益被漏记、少记。



被征地农民拒绝参与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安置将依据此前开展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落实。


五、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直接关系到被征地农民经济利益的就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因此,法律赋予了被征收人对此提出意见的权利。


在补偿安置公告的征求意见期间内,被征地农民如果对补偿的标准、方式、补偿对象、安置期间等问题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听证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意见,举行听证,根据相关修改意见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合理调整。


村集体或者村委会无权擅自签署所谓的“放弃听证申请声明”来变相限制、剥夺农户的上述权利。



六、获得公平合理补偿的权利


被征收人有权获得补偿安置,且补偿安置应当符合公平合理原则,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如征收农用地,应当按照省级政府或县(市)人民政府经法定程序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同时支付青苗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


如征收宅基地,应当按照“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七、获得社会保障的权利


征收农用地的情况下,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专项支付社会保障费用,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根据法院对相关案件的裁判观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是法定的5大补偿项目之一,必须落实到农户手中,不得由村集体或者村委会截留、挪用或者私自进行分配。


八、先补偿,后搬迁腾退的权利‍


征收土地必须先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安置,在补偿安置到位的情况下才能对被征收人进行房屋拆除、地上物和青苗的清除。


如征收部门、实施单位或其他协助搬迁单位违反该原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拆除房屋或清除地上物。


九、监督征地补偿分配的权利‍


如果征收土地为集体所有的未利用地或公共用地,对应的征地补偿费用补偿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村民自治方式决定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


征收土地含承包到户的承包地的,虽然需要补偿到承包个人,但也是由征收部门先行统一支付至集体经济组织,再由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分配。


按照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进行“村务公开”,被征收人有权对征地补偿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避免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十、复议、诉讼的权利‍


被征收人不服征地批准文件或者征地补偿安置决定的,可以及时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进行救济。2020年以前启动的项目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被征收人同样有权复议或者诉讼,或者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标准申请复议。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被征地农民的是,全面了解上述基本权利将有利于维护自身补偿安置权益,减少征迁矛盾的发生和非理性下的纠纷激化。一旦遇到暴力征迁、非法强迁,也不至于因不熟悉政策法规而只能苍白无力地接受命运。对新法规定的程序步骤下农村征地所涉的问题,我们还需要共同在实践中去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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