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该法第9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一规定确立了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行的模式。
而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行政强制法》缩小了《行诉解释》的范围,从而更好的限制行政机关公权力的行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诉解释》第87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也就是说,法律、法规都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执行权。但是,《行政强制法》第13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只有法律才可以设定行政处罚执行权,法规不能设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