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厂拆迁律师:咨询中,很多农民朋友都关心类似的问题:养殖场建在耕地上了,一定会被作为违建拆除吗?养殖场没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遇拆迁真的不予补偿吗?究竟怎样履行报批手续建造的养殖场,才不用担心被认定成违建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养殖本身就是农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意味着养殖用地从土地用途上同样应当是农用地,而不是建设用地。建设用地是用来建“房”的,但它的“房”是居住用房或者经营用房,而养殖场则是与此概念不同的建筑物。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
而《通知》中对设施农业的定义中明确指出,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知,建设养殖场是可以使用一般耕地的。
其次,建设养殖场是否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与一般耕地在法律地位上是存在显著差异的,我们可以分两个角度来论述。
首先,前述《通知》中指出,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这就是说,养殖设施以不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为原则。
其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中也强调,永久基本农田是依法划定的优质耕地,要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特别是保障稻谷、小麦、玉米三大谷物的种植面积……不得擅自调整粮食生产功能区,不得违规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建设种植和养殖设施。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从事林果业以及挖塘养鱼、非法取土等破坏耕作层的行为。
此外,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也规定,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猪养殖用地空间,允许生猪养殖用地使用一般耕地……
综上可知,养殖场建设一般不应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若无法证明系“确实难以避让且仅涉及少量”,将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占地行为。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的《通知》中规定,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具体而言,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生猪养殖设施用地可由养殖场(户)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协商并签订用地协议,即可获得用地。
这就是说,养殖场建设主要看的是协议而非任何其他的审批文件,村集体与经营者在这一问题上拥有足够的自主权。
同样,养殖场建设不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乡规划法》第41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显然,养殖场建设并非上述3类建设行为中的任何一种,而是一种农业设施建设行为,并不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实践中那种动辄以养殖户拿不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就将养殖场建筑认定为违建,进而不予补偿、限期拆除的行为无疑是不合法的。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广大农民朋友的是,养殖设施建设虽然从政策上一直得到国家层面的鼓励和支持,但大家也绝不能未经村集体同意想怎么建就怎么建,更不能“越界”将其建到永久基本农田上去。农民和经营者们一定要重视土地使用协议的签订,及时交由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这样才能在征拆来临时保护好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将法律风险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