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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农村建设“村庄撤并”真的被叫停了吗?要关注这3件事!

2021年新农村建设“村庄撤并”真的被叫停了吗?要关注这3件事!

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拟搬迁撤并的村庄,要合理把握规划实施节奏,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得强迫农民‘上楼’”。这就是说,搬迁撤并村庄在2021年仍将会继续下去,农民也仍有可能与之遭遇。那么村庄撤并拆迁中,农民究竟需要关注哪些事,才能确保自己的居住权益不受侵害呢?

【村庄撤并拆迁从未被叫停】

2021年新农村建设“村庄撤并”真的被叫停了吗?要关注这3件事!


不知大家还是否记得,2020年7月,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业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中曾指出,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拆并村庄、建设大规模农民集中居住区,不得强制农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但这一表述绝不意味着此前引发巨大争议的“合村并居”“村庄撤并”类拆迁被全面叫停。如《通知》行文所述,它只是“不提倡、不鼓励”在“城市和集镇规划区外”的村庄拆并。

随着一些地区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城市和集镇规划区的范围也在持续扩张中,那么被划入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就将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村庄拆并仍然是被允许的。

而站在村庄规划工作落实的高度上看,村庄拆并甚至是不可或缺的。规划从无到有,对现有的不利于统筹管理、协调发展的村落分布做适当调整,这是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的。实践中,村庄撤并类拆迁项目还是得到了一些农民朋友的高度认同和积极配合参与的。

某种意义上说,以“新农村建设”为名的一系列拆旧建新举措是对征收拆迁的补充,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改变土地性质的征收拆迁项目。


2021年新农村建设“村庄撤并”真的被叫停了吗?要关注这3件事!

【遇上村庄撤并拆迁怎么办?】

基于村庄撤并类拆迁与征收拆迁在是否改变土地所有权问题上的本质区别,在明律师提示广大农民朋友们关注以下3件事:

其一,关注村庄撤并拆迁是否做到“尊重农民意愿”,保障农户知情权、参与权。譬如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中就规定,重点关注合村并居问题,对搬迁撤并类村庄的确定,明确认定标准、充分征询意见、规范实施程序、严格实施条件、严控撤并范围,为村庄规划分类编制奠定基础。

据此,与村庄撤并拆迁相关的一系列政策文件和认定标准都应当向所涉农户公开,并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召开由全体成年村民参加的村民会议进行充分沟通、征询意见。

对没有开过会,没有见过相关文件就直接由村委会“下令”启动拆迁的,村民要及时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反映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救济举措。

其二,关注村庄撤并拆迁是否保障了农村村民的居住权益。村庄撤并拆迁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在合理完成村庄规划后进一步保障村民的居住权益,让大家住得更安稳、舒心,而不是拆完了没地方住。

故此,对于村庄撤并拆迁的补偿安置方案,尤其是补偿标准和方式等具体问题上,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应当充分参与到其拟定和决策中来。

对于以“小产权房”甚至农用地上建房来“安置”村民或者安置房面积、所需单独支付购房款数额明显不合理等情形,村民有权行使其“村民自治”的权利要求其修改完善。

硬塞给村民的补偿安置方案,村民有权接受也同样有权拒绝,这才叫做真正的“尊重农村村民意愿”。

其三,村庄撤并拆迁中,村委会不享有强制拆除房屋、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力。既然是“协议搬迁”性质的非征收拆迁,不具有行政强制性就是其最大的特征。

如果村民不同意签约搬迁,村委会就只能去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讲和解释说明工作,不得在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的情况下径行组织人员“帮拆”或者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想要违背村民意愿强制拆除村民的宅基地上房屋,有且仅有以下3种途径:

1. 在征收拆迁项目中,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之规定,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拒不交出土地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后申请司法强拆)

2. 对经调查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由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3. 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即县级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由此可知,村委会未经报批是不能自行收回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而实践中上述第3种途径正是村庄撤并拆迁中的惯常做法。

被拆迁村民对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决定及其所给予的补偿不服时,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以村委会为被告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具体诉讼种类根据各地法院对此类纠纷的不同认知而定)。在诉讼结果未出前,任何单位无权径行组织实施强制拆除。

在明律师最后要提示大家的是,村庄撤并拆迁并非洪水猛兽,关键看其是否真的做到了政策中所要求的“尊重农村村民意愿”和“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用地需求”。村委会在其中的权力绝不应变得“无限大”,而应当受到“村民自治”的制约和监督,真正代表普通农户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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