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房屋拆迁

被判定为危房就一定要整体拆除吗?法院判决:不一定!

摘要:导语:在征收过程中,很多当事人会遇到就补偿协议达不成一致时,征收方会做出一些违建认定或者其他措施给当事人施压从而迫使其签订协议的情形。孙先生所住的楼房就在征收后被认定为“危房”给拆除了,可是好好住的房
被判定为危房就一定要整体拆除吗?法院判决:不一定!

导语:在征收过程中,很多当事人会遇到就补偿协议达不成一致时,征收方会做出一些违建认定或者其他措施给当事人施压从而迫使其签订协议的情形。孙先生所住的楼房就在征收后被认定为“危房”给拆除了,可是好好住的房子怎么就突然变成危房说拆就要拆呢?即便涉案房屋经鉴定确属危房,解危排险就意味着一定要将其整体拆除吗?

 

【案情简介:征收范围内房屋成危房很快被拆】

委托人孙先生在B市H区某小区拥有一套房屋,2017年7月5日区政府下发了征收决定,决定对该项目所涉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孙先生的房屋在该征收范围之内。但由于其认为补偿安置不合理,孙先生尚未签订补偿协议搬迁。

2017年12月13日,区房屋管理局突然下发《关于xx小区2号楼1-8号房屋立即解危的通知》,认定孙先生的房屋所在单元系Deu级危险房屋,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搬出,逾期不搬出政府将会采取强制搬出措施。

2018年1月25日,在孙先生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当地街道办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包括孙先生家在内的整栋2号楼,造成了孙先生房屋灭失以及屋内物品的损失。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闫会东律师在代理此案后分析认为,涉案街道办应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街道办采用整体拆除的方式解危没有经过合法论证,缺乏事实依据,其行为应为违法的强拆行为。两位律师遂指导委托人提起强拆违法之诉确认街道办强制拆除孙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

 

【法律分析:解危排险不等于要整体拆除】

B市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19条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使用或者停止使用房屋建筑:

(一)鉴定为观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注明的观察使用时限使用;

(二)鉴定为处理使用的,使用人应当按照鉴定报告限制使用的要求搬出危险部位,房屋建筑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解危技术措施方案,并按照设计单位确定的后续使用年限使用;

(三)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使用人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使用人拒不按照前款规定搬出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责令使用人搬出,情况紧急危及公共安全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组织强制搬出,并妥善安置。

 

在本案中,根据安全鉴定站作出的鉴定报告,涉案房屋所在楼栋的房屋结构综合安全性鉴定评级为Deu级,处理建议为停止使用,应采取措施解危。

涉案街道办应采取措施解危、组织实施强制搬出、妥善安置,并结合实际情况做好相应的政策解释、解危现场处理等相关工作。

在鉴定报告的处理建议不包括对危房整体拆除的情况下,涉案街道办并未对其采用整体拆除房屋的解危方式提供事实支持和法律依据,也未安排处理好孙先生的安置问题,显然构成强拆行为违法。

2020年11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1行终705号《行政判决书》 ,驳回了涉案街道办事处就一审判决确认其强拆行为违法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马丽芬、闫会东律师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对于已经被纳入征收范围的危险房屋,征收方完全可以在及时搬离人员,保障房屋不危及公共安全的前提下通过正当的征收程序将涉案房屋拆除,既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补偿权益,又实现其“解危排险”的目的。不顾事实强行拆除危险房屋,同样可能涉嫌违法,这点已为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众多法院裁判所确认。(赵安琪/文)

被判定为危房就一定要整体拆除吗?法院判决:不一定!

被判定为危房就一定要整体拆除吗?法院判决:不一定!

被判定为危房就一定要整体拆除吗?法院判决:不一定!

推荐律师

杨在明
主任律师 首席拆迁律师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合伙人律师 督导律师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

热门问答

推荐律师 更多

杨在明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马丽芬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