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叶先生在广东省韶关市某村拥有集体土地上房屋一栋。1995年县政府出具的地籍调查审批表显示其批准用地面积为277平方米,用途为住宅,同年取得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2003年7月,叶先生向镇政府、村委会申请拆危房建新房,先后取得村委会和镇建设管理办公室审批,但并未进一步取得县级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010年7月,区政府作出旧城改造收地通告,涉案房屋被纳入“三旧改造”项目拆迁范围内。因对补偿标准不满,叶先生未能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
2020年4月,涉案房屋被当地政府强制拆除。叶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团队谢瑞青律师的指导下以区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其拆除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并就其遭受的严重财产损失给予行政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叶先生建造的5层楼房“不能完全认定为合法建筑”,但区政府在拆迁中未严格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5条或者《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拆除涉案房屋,其拆除行为程序违法。
2020年11月9日,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依据当地的拆迁补偿规定判决确认被告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政府拆除叶先生房屋的行为违法,限被告在判决指定期限内支付赔偿款151万余元,委托人叶先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初步维护。
本案中叶先生的房屋是否属于完全意义上的合法建筑,以及是否应当认定为合法的经营性用房均系重要的争议焦点,许多细节法律问题尚存进一步探讨、明晰的必要性。
部分判决书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