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被征收人会讲,自己不懂法律,所以来寻求律师的帮助。然而事实上,“懂法律”并不是一件多难的事情,任何法律都是来自于客观生活实际的。比方说老百姓都再熟悉不过的买白菜过程,其中竟然蕴含着一些与征收维权相关联的道道。本文,在明律师就从这样的一个看似滑稽的角度切入,希望能拓宽一下被征收人的视野与思路。
【白菜怎么买?要约+承诺】
假设,身为被征收人的你来逛菜市场,打算买棵白菜回家。那么,你会怎么做呢?卖白菜的又会怎么做呢?
“白菜,1块钱1斤……(假设,现在菜都贵,几毛钱一斤那是过去时了)”
这在法律上,叫要约邀请,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因为卖菜的只报出了价格,而并不知道买主打算买多少,因此这个环节的“吆喝”只能叫要约邀请,而尚不能构成要约。
“我看看……来这棵吧。”
这在法律上,叫做要约。《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且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内容具体确定,在这里是容易理解的:其一,标的确定了。买的是白菜,不是茄子、黄瓜、土豆;其二,数量确定了,就是一棵,而且已经指明了是哪一棵;其三,价款确定了,就是按1斤1块钱计算。
“得嘞,就是它了,给您装好……”
承诺作出并到达要约人,合同成立。至于付款之事,已属于合同履行的范畴,就不在这里讨论了。综上,我们可以通过买白菜的过程来体会民法意义上的合同的订立方式,即《合同法》第13条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那么,这和征收维权有什么关系呢?在明律师认为,至少存在3方面的关系。
其一,协议的达成是一个双方合意的结果,不能硬逼。如同卖白菜的不能强买强卖一样,征收领域中同样不应出现“逼签”协议的现象。然而实践中,居于绝对强势地位的政府一方却经常使出各种逼迫手段,迫使被征收人签订自己本不愿签订的补偿协议。比如被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株连式拆迁,甚至包括一些强行控制被征收人逼签协议的恶劣行为。在明律师指出,此类情形的出现是赤裸裸的违法,被征收人绝不应对此暴行屈服,而应及时聘请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通过法律维权的启动实现“围魏救赵”的战略意图,从而有效吓阻政府咄咄逼人的“逼签”攻势。
其二,协议的达成是一个可以反复协商、沟通、讨价还价的过程,不存在“一口价”。买白菜,自然是可以讨价还价的。价格双方都能接受了,买卖自然达成。同理,在征收领域中,征收补偿协议也是一个依法可以反复协商、沟通甚至讨价还价的协议。实践中,政府习惯于向被征收人灌输早签协议就是支持征收项目,拖着不签就是钉子户的思想,这无疑是与“协议”的法律性质、原则相违背的说法。面对政府一方开出的不合理的补偿标准、数额,被征收人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代为协商、谈判是其合法权利,不应受到来自政府的任何形式的打压。“穿小鞋,戴高帽”这类政府惯用的伎俩,都没有法律的依据,其本质都是政府依法行政意识缺失的表现。
其三,是较为复杂、有争议的一点联系,即征收补偿协议与前述这份白菜买卖合同存在本质上的差异,更具体的说,在协议成立的方式上,恐存在根本性的差异。白菜买卖合同,是以“要约、承诺”的方式订立的;那么征收补偿协议是否也是以相同的方式订立的呢?换言之,《合同法》对于要约、承诺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征收补偿协议这样的行政协议呢?这一问题在法律上尚未完全明确,在实践中仍存在较大争议。在明律师中目前的主流观点是,征收补偿协议基于其行政性的本质,所反映的是政府在征收项目中履行其对被征收人安置、补偿法定职责的必经步骤、程序,与《合同法》所规定的民事协议具有本质上的不同。基于行政机关信赖保护原则的限制,对于征收补偿协议,政府不可以随意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来进行操作,尤其是在涉及协议成立、履行这样的重大问题上。
在明律师最后想指出的是,征收补偿协议由于兼顾行政性与契约性,在法律适用上既牵涉行政法律法规,又关乎民事法律规范,因而对其争议、纠纷被征收人应给予高度重视。毕竟,最终的公平、合理补偿,就是要依据这样一份协议来得以实现。这里面的很多专业性问题,还有待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与政府、法院的人员一起在法律的框架内加以不断探索、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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