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9日上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刘博韬律师作为当事人潘先生的代理人,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参加当日9时开始的诉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的庭审。
8:50左右,刘博韬律师到达该院安检处,在出示律师执业证并经安检人员点头示意后,准备过安检门进入法院内。这时,安检人员要求刘博韬律师将装有开庭材料的手提包放入安检仪进行安检。(前一天即11月8日上午刘博韬律师到该院参加另一案件的庭审时并没有被要求安检,在此之前多次到该院参加庭审亦无此要求)
刘博韬律师当即指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六条规定,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
(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据此,对参加庭审的律师的人身和随身物品不应进行安检。并且,该法院安检处室内墙壁上就张贴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而安检人员称“院里有规定,你不安检就别进去”。后该院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和政委来到安检处,经反复交涉仍要求对刘博韬律师的随身物品进行安检。
期间,有多位当地律师也被要求对随身物品进行安检,诸律师抗议无效后表示要进行投诉。安检人员表示“请随意,不安检就别进去”。
经交涉无果后,刘博韬律师无奈之下于9:26拨打常州市律师协会电话请求帮助。常州市律师协会律师管理处工作人员恽明方同志于9:30即回电称已向分管副会长陆柏松律师汇报,副会长将亲自处理。陆柏松副会长于9:57给刘博韬律师电话称还有两个红绿灯即到。稍后,陆柏松副会长到达现场并与该院分管副院长及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沟通后,刘博韬律师得以顺利进入法庭参加庭审。恽明方同志也赶到现场并旁听了庭审,在庭审结束后与刘博韬律师进行了交流,表示如有需要协助随时电话联系。稍后刘博韬律师致电陆柏松副会长表达了感谢。
在明律师认为,通过对这起事件的精准、高效处理,充分反映出常州市律师协会全面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安全部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4月14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联动处置机制的通知》精神,将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落实到了行动中,是对党的十九大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真实反映,是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精神内涵的生动诠释,具有十分重大、积极的现实意义。
在明律师特此向常州市律师协会陆柏松副会长、恽明方同志的恪尽职守、高效工作表示最诚挚的敬意和最衷心的感谢!在明律师将继续与包括常州市律师在内的全国各地的律师同仁一道,严格依法代理案件,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全面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和法治国家建设作出我们的微薄而重要的贡献。
再次向常州市律师协会及律师同仁们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