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为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国务院及自然资源部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征地行为,充分保护被征地农民对于涉及自身征地信息的知情权以及对于征地相关事项申请听证的权利。本文,在明律师杨念平、王家才敏锐捕捉到了涉案征地批复行为中的这一疏漏,致使省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被其自己在复议中确认违法!这无疑是征收维权中少见的重要胜利。
【案情简介:征地批复被省政府确认违法!】
A先生是河南省孟州市B村的村民。近年间A先生等村民发现有建设单位开始在其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上建设房屋,但令村民们感到奇怪的是,此前他们并未看到过任何关于本村土地征收的文件,更别提获得征地补偿款了。为了解该土地的具体情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A先生等村民委托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王家才律师代为主张权利。
杨念平、王家才律师接受委托后,根据A先生的介绍,认为涉案土地很有可能已经被征收,因此指导A先生等人先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确认针对案涉土地是否存在征收行为。
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后在明律师发现,河南省人民政府果然已于2014年对涉案集体土地作出征地批复。随后,二位律师立即指导A先生等村民依法向复议机关——河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省政府剥夺了A先生等村民依法享有的知情、确认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为由,要求撤销该征地批复。
复议机关完全采纳了在明律师的观点,认定在此次征收中孟州市人民政府未依法将相关征地信息告知被征地农民,未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属于违反征地程序,故确认河南省人民政府所作征地批复违法。
【法律分析:征地告知书和听证,两大权利不容被剥夺】
根据国务院及自然资源部的相关文件,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及申请听证的权利
1.被征地农民依法享有知情权
首先,在征地依法报批前,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规定,被征收土地当地的自然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告知被征地农民。
其次,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告知被征地农民此次征收行为的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等信息。
此外,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行政机关还应当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2.被征地农民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行政机关还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地的土地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地农民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在组织征地材料报批时,如果被征地农民提出的意见较多、情况较为复杂的,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说明采纳意见的情况。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后,被征地农民同样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后,被征地农民如果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此处需注意的是,只要被征地农民要求举行听证会,相关部门就应当举行听证会。而且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市县人民政府申请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民的意见及采纳情况,如举行过听证会的,还应当一并附具听证笔录。
本案中,市自然资源部门曾于2014年作出过征地告知书,但却没有证据证明其告知了被征地农民。一般而言,征地告知书又叫做“拟征地公告”,是需要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通过各种便于农户知悉的形式予以公告、张贴的,同时其必须由征收方依职权主动公开,而无需老百姓通过申请获得。
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是,村委会和所谓“群众代表”“被征地农户代表”所签署的放弃听证申请证明等材料并不能证明涉案征收行为针对全体被征地农民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义务,而实践中这类情形可谓比比皆是,值得广大被征地农民高度重视。
在明律师通过本案提醒广大被征地农民,在征收中,被征地农民享有多项权利,而知情权是被征地农民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在知悉相关征地信息后,如收到听证告知书,应当依法提出听证申请,及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通过听证会来表达自身的合理诉求。
在明律师温馨提示:因各地补偿的类型、补偿标准不一以及征地拆迁的情况复杂,文章内容并不能完全针对您的情况,为节省您的时间,建议您拨打我们的免费律师服务热线:400-1835-600或点击网站上的在线咨询按钮与我们的专业拆迁律师及时沟通,我们将第一时间为您解答。也可以通过右侧免费电话咨询输入您的电话号码,我们的律师将免费回拨给您以便更好的帮您解决征地拆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