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活动中应承担如下义务:
1、依法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或者安置,对于需要周转房屋的被征收人,应当提供周转房。
2、必须在征收决定批准的范围内实施搬迁。
3、必须在征收决定批准的期限内实施搬迁。
4、在征收过程中,要向被征收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5、就补偿事宜与被征收人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应当与被征收人签订书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6、自觉履行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7、接受上级征收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指导和领导。(闫会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