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对于被征收人来说,房屋产权证是重要的权属证明,是被征收人依法受偿的重要依据。如果没有产权证等简单、直接的证明依据,征收方就会认为被征收人对房屋并不享有权利。本文所讲述的案例中,当事人所持的权属证书被撤销,之后房屋又被行政机关强制拆除。然而,涉案房屋一直是当事人事实上的栖身之所,由当事人居住、使用。他还能主张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吗?
【基本案情:补偿协议没达成产权证被撤销】
2004年,安徽省六安市的程先生从他人处买来一处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证》。根据产权证记载,房屋所处地块的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房屋面积及用途为商业26平方米、住宅173平方米。
2017年,程先生的房屋因西淠河综合治理项目面临拆迁,由于该项目没有合法的征收手续,且补偿标准过低,致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补偿协议始终未能签订。
在随后的一年时间里,双方没有过任何接触,项目也停滞不前,没有继续推进的迹象。但是,2018年底,程先生收到法院的材料,得知村委会起诉了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求法院撤销程先生的产权证。理由是,程先生的房屋所在地块属于该村的集体土地,该房屋建造人系通过非法手段办理的相关产权证明。为此,当地纪检监察部门还处罚了相关政府工作人员。经过审理,程先生的产权证被人民法院撤销。
2019年元月中下旬的一天,程先生接到邻居电话,得知自己的房子被拆除了。到达现场后,程先生随即报警。因警察就在现场,110接处警中心回复程先生,拆除行为系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人民政府、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六安市公安局裕安分局的联合执法行动。
根据该线索,程先生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宋晓峰律师的指导下将上述三个部门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三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律师代理:撤证也不能随便拆迁】
在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镇政府的代理人主张土地性质系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相关集体经济组织,程先生并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另外,程先生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已经被人民法院撤销,程先生不再享有对房屋的所有权。拆除前,镇政府等相关部门已经对此前建造该房屋的自然人进行了告知,建房人也承诺自行拆除,但始终没有履行自己的承诺。
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则答辩称,自己没有拆除房屋的法律授权,也没有实际参与拆除行为。
针对两个部门的答辩理由,宋晓峰律师当庭指出,程先生为被拆除房屋的实际占有人、居住人、空间使用权人。镇政府以建造该房屋的自然人不履行承诺为由拆除程先生的房屋,没有法律依据。另外,程先生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行政机关拆除房屋前并未告知行政相对人,拆除行为违法。
关于城管执法局,宋晓峰律师指出,程先生在拆除当天拍摄的照片中,可以清楚显示身穿城管执法制服的人员在对房屋进行拆除,而且还不只一两个人。执法局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自己的拆除行为合法,根据法律规定,理应承担败诉的风险。
最终,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原告程先生的观点,确认六安市裕安区独山镇人民政府、六安市裕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拆除程先生涉案房屋的行为违法。在明律师再一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案,在明律师要提醒大家的是,房屋的权属证书被撤销,并不代表当事人对房屋丧失了权利。行政机关也不能仅仅因为当事人没有证件,或者以证件无效为由拆除房屋。虽然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以不动产登记为生效要件,但是这条规定只是为了对不动产更好地实施管理。持有产权证,只是表象上对登记的房屋享有权利,并不代表没有产权证就一定对房屋不享有权利。所以,广大被征收人如果遇到类似事件,应当咨询专业意见、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类似的补偿安置未落实就以撤证相威胁的逼签行径,也着实应予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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