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由此规定可知,对于省部级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复议的,复议机关仍为该机关。若对该机关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选择向国务院申请行政裁决。该裁决为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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