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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力拆违建?一查违建就拆房,真的符合百姓利益吗?

摘要:导读:查处违法建设可能是当下最受瞩目的社会问题而没有之一。但依法依规查违建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违法建筑违法拆”是不能被允许的。
谁有权力拆违建?一查违建就拆房,真的符合百姓利益吗?

导读:查处违法建设可能是当下最受瞩目的社会问题而没有之一。但依法依规查违建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违法建筑违法拆”是不能被允许的。在此前提下,对违建的认定与处置,就有许多牵涉老百姓切身利益的抉择需要政府部门去完成。究竟哪些部门有权力查、拆违建?所谓“违建”都需要被责令限拆吗?“一刀切”式的做法真的能够彰显法治权威,维护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吗?


只有这些机关有权查处违建


被征收人可能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征收项目启动后补偿安置未谈妥,自家住房就被认定成违建,被告知要拆除了。遇到这种情况,被征收人不必慌张,首先要留意一个问题,这个机关有权力查处违建吗?有权查处违法建设的机关,针对不同性质的土地、不同种类的违建也是有着区别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如果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农用地建房,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这类违建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查处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就是原国土资源部门,如今的自然资源部门,有的地方干脆自然资源和规划合并成了一个部门。


不过,这类违建属于违法用地,被征收人的住宅房屋在实践中未必属于这种情况。被征收人需要记住的就是,对这一类违建,自然资源部门有权力查处但无权力拆除。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责令相对人限期拆除,相对人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行政机关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更有可能遇到的是房屋被认定为违反城乡规划类的违建。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建则由乡、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上个世纪90年代末,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授权,北京市率先试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多年过去,我国已有不少城市设置了城管执法部门。所以在一些地区,违反城乡规划类的违建,由大众更为熟悉的城管部门负责查处。


可见,对于违法建筑,只有我们前面提到的四类行政机关,即自然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城管执法部门有权查处。如果你发现,在查处违建过程中,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等法律文书的机关是诸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其他部门,那么这一查处行为就可能存在问题。查处违建的主体都存在问题,就更别说查处程序是否规范了。


需要补充的是,根据2019年最新修订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街道办事处被赋予了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职能,未来将可能成为认定、拆除违建的主力军。但至少对于2019年4月28日新《规划条例》施行前的案件,在明律师认为街道办事处的主体资格是存在问题的。


查处违建要依法定程序,充分保障相对人权利


行政机关查处违建肯定不能说拆就拆,要严格遵照法定程序。我们前面提到的违法用地类违建,需要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对于违反城乡规划的违建,不需向法院申请,行政机关就有权拆除。所以,无论是规划部门、城管部门还是乡、镇政府,都应当严格依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去拆除违建,保障相对人的陈述申辩、复议诉讼及申请听证等权利。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先以书面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除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还应依法履行公告程序。《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一条是对被征收人权益的重要保障,如果行政机关认定违建存在问题,我们就要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另外,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查处违建过程中制作的文书,都应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或无法直接送达的,也应按照《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充分保障相对人的知情权。


一言以蔽之,仅凭一份“责令限拆通知”是不能合法的拆除违建的,何况有些案件中连合法的限拆通知都不存在。书面催告、作出强制拆除决定均为法定的必经程序,只要没有那么拆迁行为就涉嫌程序违法。而程序违法的拆除行为,就极有可能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构成侵害。


谁有权力拆违建?一查违建就拆房,真的符合百姓利益吗?


秉持“最小损害原则”,摒弃“违建都要拆”的错误观点!


我们总说拆违建,而事实上违法建筑不一定都是必须拆除的,更不能认为只有全都拆了才符合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才叫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这个“弯儿”转不过来就要继续转,最终才能实现“新增违建”的终结和“存量违建”的依法公平处置。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的违法建筑,应当要求相对人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对于违法程度较轻、可以采取改正措施的违建法律明文规定不是必须拆除。而是完全可以采取“补证+罚款”的途径赋予其合法身份,以确保建造者的利益不至于遭受过分重大的损失,最终保障的则是普普通通老百姓的现实利益。


在明律师要提醒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房屋是否属于违建,需要根据房屋建造的时间、面积、所在区域规划、政策背景、群众实际需要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实属于违建要拆除的,也应当经过严格的调查认定程序。


对于并非侵占农用地、林地等自然资源,不涉及土地违法行为的无证、缺证建筑,不分是非曲直、青红皂白而一律作为违建认定并拆除,看似“很爽”实则与行政合理性原则相违背,在难以实质性解决旧矛盾的同时还极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须知,老百姓和一般投资者建造的建筑绝非秦岭违建别墅、曹园那样的“怪兽级”违建,很多都是其安身立命之所系,更在客观上解决了其居住生活、生产经营之所需,其继续存续下去对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很可能利大于弊。


不可否认的是,存量违建的大量存在有其复杂的历史因素,很多今天看来的违建在建造之时就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为社会创造了一定的财富价值,也得到过地方政府的政策支持和鼓励。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更需要本着实质性解决规划、用地违法行为危害的目的出发,将治理重点放在解除危害上。对于既不“危”也无“害”的无证、缺证建筑,政府也要勇于承担起属于自己的那份责任来,而不是简单粗暴地一拆了之。


用历史和发展的眼光看待违法建筑问题,严格依法办事,兼顾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减少因拆违引发的对立和纠纷,切实解决群众真正的关切和利益诉求,才是依法治理违建问题的应循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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