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刘勇进、谭深杰、夏丽丽律师代理的陈某某申请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经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崇川复议〔201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南通市崇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土地改造 厂房拆迁
企业厂房拆迁 公房征收腾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