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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所刘博韬律师、宋晓峰律师、张琨律师代理的杨先生诉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胜诉

摘要:由本所刘博韬律师、宋晓峰律师、张琨律师代理的杨先生诉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经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8)津0119行赔初24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
由本所刘博韬律师、宋晓峰律师、张琨律师代理的杨先生诉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胜诉

由本所刘博韬律师宋晓峰律师张琨律师代理的杨先生诉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经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于2019年5月31日作出(2018)津0119行赔初24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一、渔阳镇政府对原告被拆除的房屋及附属物,按《蓟县新城规划区占地村及于桥水库库区村搬迁补偿办法》、《蓟县新城规划区占地村及于桥水库库区村搬迁村民安置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全面赔偿。二、被告赔偿原告物品损失8000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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