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赵先生,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南宫村人
复议被申请人: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以拆违促腾退”
委托人赵先生在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南宫村拥有宅基地及其上住房一处。2014年因瀛海镇绿化腾退项目被纳入腾退拆迁范围,村委会及拆迁公司多次找委托人协商,但未能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2018年11月20日,镇政府在未经法定调查程序的情况下作出京大瀛限拆字〔2018〕第81、82号《限期拆迁通知书》,将涉案近400平方米的房屋认定为违建,限期委托人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镇政府将组织强制拆除。
委托人及其家人认为镇政府作出涉案《限期拆迁通知书》在程序和实体上均违法,存在“以拆违促腾退”之行政目的不当的逼迁嫌疑。在马丽芬、闫会东律师的指导下向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涉案《限期拆迁通知书》。
限拆通知被撤:实体程序均违法,字都写错了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经审查认为,镇政府在作出涉案《限期拆迁通知书》前应当制作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本案中镇政府并未履行上述法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同时,镇政府在未取得规划部门认定申请人所建房屋是否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作出涉案《限期拆迁通知书》,认定事实不清。且镇政府将用于处置违法建设的《限期拆除决定书》错写成了《限期拆迁决定书》,属于程序瑕疵,也应依法纠正。据此,区政府于2019年2月20日作出京兴政复字〔2018〕144、14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涉案《限期拆迁通知书》。
另据了解,委托人的部分涉案建筑已于2019年2月19日元宵节当天被镇政府组织人员强制拆除,而仅仅时隔一天其拆迁所依据的文书即被区政府复议宣告撤销。瀛海镇政府在复议决定未作出前即实施拆迁的做法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明文规定,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在明拆迁律师将依法帮助委托人赵先生一家继续坚决捍卫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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