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针对征收主体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交地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
在明律师曾多次强调过,这3个东西是征收维权过程中的“命门”所在,若对补偿安置不满,只要尚在救济期限内,被征收人一定要坚决起诉,绝不能含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明确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有权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针对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责令交地决定提起的行政诉讼需要收集以下证据材料:
(一)原告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用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和户口性质;
(二)房屋征收决定案件、补偿决定案件需要准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
责令交地决定案件需要准备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租赁合同,用以证明原告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对涉案土地上的房屋享有合法的所有权,与本案具有利害关系,属于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
(三)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决定、责令交地决定,用以证明被告对原告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告知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用以证明涉案征收以公共利益之名行商业开发之实或涉案原告合法房屋所在地块不在此次征地范围之内。(根据代理律师意见有此需要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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