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现代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农民收入有了很大提高,农村新增人口和新批农村宅基地减少之间存在很大矛盾,迫不得已大部分人选择在原有房屋上加建二层或者在自己宅基地院子中新建房屋,以满足家庭居住需要。然而地方政府为了搞所谓新农村建设,我们随处可见的就是到处都在建、建、建!拆、拆、拆!而在征收拆迁过程中,许多人被贴在自家门口的限期自行拆除通知吓唬得不轻,莫名其妙地自己家的房子就变成了地方政府口中的“违建”,甚至要自己3天内搬走并无偿拆除。现实中,由于历史遗留因素导致大量的无证房屋或者建设手续不齐全的房屋产生,这些无证房或者证件不齐全的房屋常常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由此引发的矛盾不计其数。本文,在明律师为您解读违建以及它那些五花八门的认定主体。
【违法建筑到底是什么?】
有一种观点认为,这个所谓的违法建筑,是指未经主管部门的许可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然而这种观点听着虽有一定的道理,细想总觉得哪里不太科学。其“违法建筑”中所谓“违法”的本质并没有明确,仅表明了一个笼统的表面定义,并不能清晰明了的掌握和认定。从严格意义上讲,“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如果“违”的只是某个地方的规范性文件,那么能不能叫“违法建筑”可就值得商榷了。
但对于“违法建筑”在目前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统一明确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在征收过程中仅通过审查是否具有批建手续来界定“违法建筑”,可谓简单粗暴。其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也就是说,究竟是不是违法,平时都没事儿,一旦遇到征收,那就是一证定乾坤。
【违法建筑的认定主体究竟是谁?】
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这一规定有力地遏制了违法建筑的生存和蔓延,保护了开发、建设单位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却往往忽略对房屋的认定环节,直接以当事人有无房屋证照作为界定违法建筑的依据,即对无证照房屋一律视为违法建筑
实际上,认定是否是公民合法财产,必须以国家的相关法律为依据。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是处理城市和乡、村庄违法建筑的行政管理主体,拥有对违法建筑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权,当然也是违法建筑的确认机关。
所以关于违法建筑的确认机关主要包括如下部门:
1.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属于法定部门,城市中的违法建筑由该部门主管;有的地方将城乡规划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合并称为“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那么该“规划和自然资源管理委员会”有权对违建进行主管。
2.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该部门就是一般老百姓所讲的“城管”。城管部门本身没有权力管理违法建筑,但城管部门若得到了省级人民政府的授权,当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极为明确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亦可自行作出认定,有权要求违建房屋所有人自行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在很多城市中,“城管”基本上等同于“全管”,这还真是有法律依据的。
3.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其执法范围之内(乡、村庄规划区)有权对违法建筑进行管理。超出其执法范围之外的地方则无权认定、处置。
4.自然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有权认定农村的违法用地类违建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其却不具备实施行政拆迁的职权。这一类由于要走司法拆迁效率颇低,实践中不多见,一旦被征收人遇到了要保持警惕,好好考虑自己的房屋究竟是否轮得到自然资源部门来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琨律师特别提示您,如果遇到将无证房或者证件不齐全的房屋直接作为“违法建筑”无偿拆迁的,其目的往往是为了降低征收补偿成本。无证房或者证件不齐全的房屋并不是绝对不能获得拆迁补偿,是否是“违建”还需要考虑房屋建造的时间、根据地方性立法的相关规定等因素,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收到“违建”通知,首先一定不能慌张;其次要看清作出的主体是谁,征收方、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街道办、村委会等五花八门的主体请走开!您可以把以上所列举的“违法建筑”确认主体与您收到的“违建”通知作出的主体进行核对,还有疑问可以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帮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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