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由本所张琨、宋晓峰、刘博韬律师代理台州的王先生诉三门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经由三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于2018年11月19日作出(2018)浙1022行初6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被告三门县公安局于2018年6月17日在接到关于原告财物被毁的报警后拒绝履职的行为违法,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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