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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城区改造】只有拆迁项目没有建设项目,这样的房屋征收决定合法吗?

摘要:导读:20年房龄的楼房就能随便被列入旧城区改造项目范围吗?
【旧城区改造】只有拆迁项目没有建设项目,这样的房屋征收决定合法吗?

导读:20年房龄的楼房就能随便被列入旧城区改造项目范围吗?本文,看在明律师李顺华直接针对涉案征收项目的公共利益基础发动程序,通过诉讼将涉案房屋征收决定直接撤销……



基本案情:突如其来的旧城区改造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的李先生在城里某小区有一套房,经过20多年的发展,当初购房时的冷清小区现在已经热闹非凡,一楼各种商铺也是应有尽有,每天早晚还有各种小商小贩在小区门口贩卖新鲜蔬果、五金百货等生活用品,虽然嘈杂了一些,但也的确给小区的人带来了生活便利。小区的南门北门各有一个公交站,住这里的人们出行也是十分便利。


然而李先生却听街坊邻居们传言,这个小区已经被政府划为改造地块了,李先生对此不以为然。这里是正规的生活小区,基础设施十分完善,治安管理也不成问题,不像那些棚户区,有什么好改造的呢?


传言归传言,它并没有影响到小区人们的安居乐业。直到一天早上,一群自称征收办的工作人员来到小区,挨家挨户给业主们送达了房屋征收决定,李先生也收到了写有他名字的房屋征收决定。


李先生是一名高中教师,自认具备一些法律知识,于是自己起草了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向市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然而却迟迟没有得到市政府的答复。李先生遂向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将涉案房屋征收决定予以撤销。之后李先生收到了从法院寄来的被告提供的证据和答辩状,同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看到厚厚的一摞材料,李先生就有些不知该如何应对了。经过上网查询,他最终决定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李顺华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帮助他将这一稀里糊涂出现的房屋征收决定弄个明白。


【旧城区改造】只有拆迁项目没有建设项目,这样的房屋征收决定合法吗?


律师代理:只拆不建不叫“为了公共利益”


庭审中,李顺华律师团队指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八条明确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本案中,涉案项目只有征拆项目而没有建设项目,征拆房屋后如何建设不得而知,被告也未向法院提供改建计划,不能证明征拆后的建设项目符合公共利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文规定为了公共利益需要的“旧城区改建”项目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而涉案项目仅仅是征拆而非改建,被告辩称征拆工作完成之后再实施改造计划,但如何改造是判断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前提,被告在没有任何改建计划的前提下径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此外,被告没有提供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也没有提供城建部门经过实际调查确认的涉案区域基础设施情况的报告,因此,被告无法证明涉案区域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的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区域,无法证明涉案区域符合旧城区改造的条件,在此情况下,被告以旧城区改造名义对原告的房屋实施征收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事实上,原告房屋仅建成20余年,周边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完善,涉案区域适宜生活居住且房屋状况良好,被告以旧城区改造名义对原告房屋实施征拆系对资源的极大浪费。


在明律师还就涉案项目不符合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以及其他程序性违法点展开法庭辩论,并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全方位的质证。最终,法院采纳了李顺华律师的观点,撤销了被诉房屋征收决定。


【旧城区改造】只有拆迁项目没有建设项目,这样的房屋征收决定合法吗?


律师说法: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旧城改造项目更是有着其严格的限制,为此国务院曾多次发文严格限制旧城改造的适用,禁止扩大旧城改造项目适用范围。但许多地方政府为了政绩,罔顾事实和法律,滥用旧城改造项目,不仅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更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我们希望广大被征收人在对项目目的存在疑问时及时针对房屋征收决定提起程序,将维权的时间、空间尽量前移、扩大,从而保障自己的合法补偿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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