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拆迁中,行政机关以被拆迁人违法建设为由对被拆迁人进行处罚是常见现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该条款落实到拆迁中,行政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处罚被拆迁人的依据主要集中在这样的现象上。即:认定房屋违建责令其自行拆除;被拆迁人为维权抵制拆迁,行政机关以其妨碍公务或者扰乱单位秩序等为由,予以拘留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等……种种拆迁中的滥用行政处罚权的现象,但不管如何,只要达到拆迁的目的,行政机关也是可以无所不用其极的。
为了应对和解决拆迁中行政机关的违法的“行政处罚”,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李顺华,以其多年的拆迁代理经验和过硬的专业技能,于2017年5月5日为其他拆迁律师展开培训讲座,以“代理行政处罚案件,从几个方面审查相关证据材料”为主题。在明律师事务所马丽芬、李群杰、陈晨等20余位律师与会。该培训讲座是为了让本所律师在后期代理拆迁维权中有更多的专业案件经验,取长补短,互相学习,以便更好的为被拆迁人服务。
在培训讲座上,对于行政处罚,被拆迁人所遇到的问题和不公正,李顺华律师提出了以下观点:
要从执法主体权限、建设时间、地点、面积、建设人、处罚时效、法律适用、执法程序以及处罚决定是否适当和执法目的是否正当等方面审查相关证据和依据。根据拆迁的房屋建筑,具体考量房屋建筑的结构、高度、面积等,做一个全面的价值估算(以便后期把握协商时的补偿价款)。而在拆迁房屋建筑时,会出现一个情况是行政机关的处罚对象并不一定是行为人,这时候被拆迁人维权要明确主体,且行政机关会在处罚时效上作文章。具体到适用法律,被拆迁人或者其代理律师可以从《城乡规划法》和《行政处罚法》具体条例入手,根据案情选择相关的适用法律。
关于调查取证的公正性。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李顺华律师提到,这里的“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尤为重要。在现实的拆迁中,行政机关收集证据时一般只收集对被拆迁人不利的证据,很少或者基本上不收集对被拆迁人有力的证据,这是违反“全面、客观、公正”原则的。而该点在被拆迁人维权过程中恰恰能给行政机关以很大的震慑力,但是这一点恰也是很多代理律师容易忽视的点,因为该细则过于笼统。但个人观点认为笼统的细则条文却更具有可谈判可协商价值,尤其是在拆迁维权案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