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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李顺华、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兰溪蒋先生等8人复议兰溪市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胜诉

摘要:本所李顺华、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兰溪蒋先生等8人复议兰溪市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胜诉
本所李顺华、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兰溪蒋先生等8人复议兰溪市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胜诉

【本网讯】由本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代理的兰溪蒋先生等8人复议兰溪市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兰溪市人民政府经审理于2018年10月22日作出兰行复决字(2018)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兰溪市人民政府云山街道办事处15个工作日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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