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明律师经常接听到被征地农民的咨询电话:我们村里的土地被政府征收了,我们觉得补偿低,老百姓无权无势,都不知道怎么办。笔者通常会告诉他,其实“权”这个东西,并不是仅仅在政府手中,咱老百姓手上也有,只是很多人不知道自己拥有这些权利,或者在被明确告知拥有这个权利时,却不懂得行使。本文,笔者将着重梳理农村土地征收中被征地农民所依法享有的4类最重要的权利。不需要知道太多,就能给你以很实际的帮助……
其一,土地依法被征收,符合公共利益要求
依法被征收,指的是国家或其授权的主体在征收被征收人的财产时,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否则,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征收。
按照通行理解,土地征收必须具有合法的基础,征收的合法性基础来源于公共利益,而我们所认同的公共利益,首先应该具有公共性的利益,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的利益,集中反映一个国家的社会发展目标,有利于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公共利益在土地征收方面的表现,应该是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方向具有鲜明的社会性特点,而且社会绝大多数人是受益人。符合上述条件了,土地征收的前提才具有合法性。
其二,知情权
知情权,指的是农民拥有的集体土地被征收时,被征收人有获得征收相关事项信息的权利。
被征收人知情权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还有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即被征收人有权了解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
我们经常遇到的情况是,一些地方政府在征地拆迁活动中,并不履行公告义务,或者公告流于形式,甚至出现过前脚贴上拍完照后脚就被撕下来的闹剧,老百姓根本无从了解公告的具体内容。而被征收人常常是拿到了拆迁补偿款却不知道钱是怎么算出来的。更为常态的形式是,大多数老百姓只关心自己的钱袋子,对于自己的权利漠不关心,更谈不上行使了。只有到了最后环节,觉得补偿不合理时,才会想起自己的权利,而此时,有利的时点可能已经错过,甚至有些法律程序已经过了救济的期限。
其三,参与权
参与权,指的是集体所有的土地被征收时,被征收人拥有参与决定土地征收申请审批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事项的权利。行使参与权主要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好多老百姓简单的认为,征地拆迁活动是政府的工作,自己只要拿到钱就可以了,其他的事情一律不想参加。殊不知征地拆迁活动并非政府单方面的行为,而是涉及每一个被征收人的重大利益,与每一个被征收人的生活息息相关。参与征收事宜,是每个被征收人的权利,也是保护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补偿、安置的基本前提。你不参与,都去让征收方定,那么定出来的东西不利于你,几乎是难以避免的事情。
其四,依法提起复议、诉讼等救济的权利
前面讲到的权利是有了,那么当权利遭受侵害时如何进行救济呢?法律赋予我们的最主要的方法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政府在征地拆迁活动中做出对你不利的行政行为时,我们可以选择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所谓行政复议,强调的是找作出行政行为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监督与纠错。它的优点是决定效率高,且能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如地方政府自行作出的涉及土地征收的“红头文件”)。即使复议的结果不理想,被征收人通常还会享有进一步提起诉讼的权利。
所谓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它的维权力度显然更强,当然整体效率会相对低一些。在征地补偿纠纷中,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属于“必诉”文件,这是广大被征地农民需要牢牢记住的。
在明拆迁律师最后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本版《土地管理法》已施行了14年而迟迟未进行大修,真正留给被征收人救济的途径、方法事实上是有限的,且从规定上看远没有城市房屋拆迁那么明晰。实践中甚至存在一些东西在有的地方能诉,有的地方不能诉的情形。这就需要广大被征收人充分依靠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经验,正确、科学地选择救济的渠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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