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主体、程序、补偿等问题,均应当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其次,依据各地方及各房屋情况的不同,所补偿的标准也是有所不同的。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和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主要法律依据是有区别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 590 号令)实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的法律依据则是国务院 590 号令。
关于补偿,依照规定,有两种方式,分别是产权置换及货币补偿,这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由选择。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所给予的补偿以房屋评估价值为依据,而评估价值必须由有资质的评价公司依据房屋的市场价值评估确定。除考虑房屋结构、面积、建造的时间外,房屋的用途、地理位置等要素对房屋价值的影响会很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详细的可参考当地省政府公布实施的征收补偿标准。不过各个地区对征收拆迁补偿没有明确的数字标准。实践中,补偿按照 1:1.5 的较多。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 因征收房屋形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形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议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相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价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请求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能够选择货币补偿,也能够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许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形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形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依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限期等要素确定。详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